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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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建国后〗〖所得税〗〖征收〗〖范围〗
    〖日期〗〖减免〗〖标准〗〖税率〗〖税额〗
  个人所得税 1980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
外所取得的所得,都依法开征个人所得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者,
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税率和计算办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减除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征税。801元至
1500元的部分税率5%;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税率10%;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
税率20%;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30%;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40%;
12001元以上的部分税率45%。(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
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
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经财政部确定征
税的其他所得,按每次的收入额依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
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自
行申报纳税。免税项目有: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在中国国家银行和信用社
储蓄存款的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
复员费;干部和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
金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之所得,经财政部批准
免税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