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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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所得税〗〖建国后〗〖所得税〗〖征收〗〖范围〗
    〖日期〗〖减免〗〖标准〗〖税率〗〖独资企业〗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2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
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
得与其他所得,都依法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
率: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20%;超过2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税率25%;
超过50万元至75万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75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税率35%;超
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40%。除按上述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10
%的地方所得税。生产规模小、利润低,需要给予减免地方所得税的,报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
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免税、减税期满后,报经财政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继
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
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征收20%
的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
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
得,均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