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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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企业所得税〗〖建国后〗〖所得税〗〖征收〗〖范围〗
    〖日期〗〖减免〗〖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
集体企业,均按规定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所得额
1000元以下者税率10%,超过1000元至3500元的为20%,超过3500元至10000元为
28%,超过10000元至25000元为35%,超过25000元至50000元为42%,超过50000
元至100000元为48%,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为53%,200000元以上的为55%。
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或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开办初
期征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等,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一定期
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减、免所得税。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
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
配的企业也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从无到有新办的集体企业,经各市、地税务局
批准后,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