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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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企业所得税〗〖建国后〗〖所得税〗〖征收〗〖范围〗
    〖日期〗〖减免〗〖标准〗〖税率〗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起,对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
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
营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
税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业,凡是先分配利润的,分得利润的各方均为纳税单位;饮
食服务公司、商业食品公司(肉联厂除外)和蔬菜公司,以统负盈亏的公司为纳税单
位;县以上供销社,以县社所属公司或县供销社为纳税单位。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
税率,税率为55%(按计税所得额计证,下同);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
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5%;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8级超额累
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
8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按日、按旬、按月预征当月的税款,按月、按季或
半年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淄博、枣庄、东营市和德州、惠民、聊城、
菏泽、济宁、泰安、临沂地区生产酱油、醋、腌腊、豆制品的企业,暂按20%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
  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对国营企
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依规定征收所得税。征收范围包
括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
事生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大中型企业仍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55%;小型企业、
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持所等,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均按8级超
额累进税率征收。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者,除限期
追缴外,并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行政、事业单位、部队、
团体附属企业的收入,凡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不作为抵顶事
业费支出的,依法征收。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某些新办的食品
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
  1985年1月起,对小型企业等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调整了应纳税
所得额级距和税率,最低为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征10%,最高为全年所得额
在20万元以上部分征55%。水产企业、县农电趸售企业、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所属省
级企业和在1985年以前仍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冶金企业,暂不征收所得税。
出版企业减按35%的比例税率征收,出版社由于征收营业税不足合理留利的,减征
一定数额的所得税。电影发行、电影院和影剧院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实际税
负超过50%的,减按50%征收。建筑施工企业,一律按40%的比例税率征收。对饮
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为了扶持其改善经营条件,增设网点,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文教、城市公用、农机供销企业和省定点小磷肥厂也按
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商办工业专门生产酱油、醋等项产品和饲料加工等企业,
减半征收所得税。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批准权限,给
予一次性或定期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