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革命根据地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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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地〗〖所得税〗〖建国前〗〖种类〗〖征收〗〖日期〗
    〖范围〗〖税率〗〖税额〗〖标准〗〖冀鲁豫〗
  抗日战争初期,山东革命根据地胶东区曾开征救国捐,1941年5月改为所得捐。
1942年1月,胶东区行政公署公布了《胶东区战时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明确规
定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和存放款项所得税。1941年征收所得税(捐)折北币72.8万元,
1942年征收17.1万元。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开征过工商业所得税、薪给工资所得税和
属于所得税性质的战勤米。

    〖根据地〗〖所得税〗〖建国前〗〖种类〗〖征收〗〖日期〗
    〖范围〗〖税率〗〖税额〗〖标准〗〖工商业所得税〗
  工商业所得税 工商业所得税是从营业税演变而来的。1948年11月,冀鲁豫行
署根据华北区工商业会议精神决定:为支援战争及便于工商业者缴纳所得税,对应
缴1948年度所得税者,按1947年下半年营业税征收数为准,借征50%,年终再按华
北人民政府规定统一征收,多退少补。华北区首届税务工作会议制订了《华北区工
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印发各地试行。1949年1月,冀鲁豫行署指示遵照
执行,并规定工商业所得税以城镇集市为重点,以坐商行栈为主要对象,采取民主
评议办法征收;1949年2月征收1948年度所得税,对新收复区酌情减免;1949年度
所得税,按季度征收。同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规定:公营企业无论工厂、矿窑、
电业、运输公司、贸易公司、商号等,均依其纯收益征收工商业所得税。工矿业税
率12%,商业税率15%,运输公司、电业税率10%。工矿业按其计划利润按月缴税,
超计划利润或未完成计划利润时,年终补税或退税。商业及交通事业等,分上半年
和下半年两次缴税。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又制定了《华北区工商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修正草案)》,对工商业,除公营企业已有规定外,其余不分国籍、区域、经营
性质与经营方式,均就其纯收益额依21级全额累进税率按月或按季缴纳工商业所得
税。最低一级全年纯收益在旧人民币1万元以下者,税率5%;最高一级全年纯收益
在40万元以上者,税率25%。对工商业资本不满1万元者,非营利事业、家庭副业、
机器制造业、矿业等,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照顾。

    〖薪给工资所得税〗〖建国前〗〖根据地〗〖征收〗〖办法〗〖所得税〗
    〖标准〗〖税率〗〖日期〗〖范围〗〖种类〗
  薪给工资所得税 1948年11月,华北人民政府通令:为平衡农工商业财粮负担,
自9月1日起按照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发的《薪给工资所得税征收办法草案》,对
公私商店、工厂、铁路、矿山、作坊、银号、合作社的工人、店员、技师、职员领
取薪给工资者,均以薪给工资收入为标准,以小米为计算单位,按市价折款,征收
薪给工资所得税。凡月薪给工资所得不足120斤小米或食宿由厂店供给所得不足30
斤小米者免征,超过者就超过部分按6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税率表如下:

     1948年华北区薪给工资所得税税率表

    〖1948〗〖华北区〗〖薪给工资所得税〗〖税率〗〖统计表〗
    〖根据地〗〖建国前〗
┌────────────────────────────────┐
│表1-17                             │
├───────┬──────┬───┬──────┬──────┤
│月工资收入(斤)│扣除免税点 │税率%│应征税数(斤)│说明    │
│       │后的基数(斤)│   │      │      │
├───────┼──────┼───┼──────┼──────┤
│121~200   │1~80    │10  │0.1~8   │不足10斤以 │
├───────┼──────┼───┼──────┤下的零数不负│
│210~250   │90~130   │10.5 │9.45~13.65 │担     │
├───────┼──────┼───┼──────┤      │
│260~300   │140~180  │11  │15.4~19.8 │      │
├───────┼──────┼───┼──────┤      │
│310~350   │190~230  │11.5 │21.85~26.45│      │
├───────┼──────┼───┼──────┤      │
│360~400   │240~280  │12  │28.8~33.6 │      │
├───────┼──────┼───┼──────┤      │
│400以上    │290以上   │12.5 │36.25以上  │      │
└───────┴──────┴───┴──────┴──────┘

  军火工厂薪资制的职工,减半征税。脱离生产实行供给制的党政军民工作人员、
自由职业者以及抚恤金、荣誉金、保健费、技术优待费,免征所得税。1949年1月,
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薪给工资所得税暂行办法(草案)》,内容与前办法基
本相同,但取消了对军火工厂职工减半征税和“不足10元以下的零数不负担”的规
定,改为应纳税额不及1斤者不征,并对小学教员的薪给工资给予免税照顾。1949
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重新制定了《华北区薪给工资所得税暂行办法(修正草案)》。
但因情况有很大变化,未能执行。同年5月,华北人民政府通令,自5月份起暂停征
收薪给工资所得税。

    〖战勤米〗〖建国前〗〖根据地〗〖征收〗〖办法〗〖所得税〗
    〖标准〗〖税率〗〖日期〗〖范围〗〖种类〗
  战勤米 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训令:为平衡工商及农民的战勤负担,决定
已征收工商业者薪给工资所得税的地区,须再征收战勤米,工人每人每月征小米5
斤,商人每人每月征小米10斤。冀鲁豫行署具体规定,战勤米折款征收的价格,由
各县根据市价报专署批准。同年4月,冀鲁豫行署补充规定:战勤米系力役负担性
质,薪俸待遇的革命职员,其薪资所得每月在120斤小米以上者,每人每月应缴纳
战勤米5斤。为照顾缴纳营业牌照税的小商摊贩的负担能力,暂定每月征收战勤米5
斤。同年6月,冀鲁豫行署训令:战勤米也征小米或小麦,小麦与小米斤顶斤不折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