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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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民国〗〖所得税〗〖征收〗〖日期〗〖范围〗
    〖种类〗〖税率〗〖税额〗〖标准〗
  所得税始征于民国时期。1936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所得税分为3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
或个人资本在法币2000元以上者营利的所得,按所得纯益额与资本额的比例,采用
5级全额累进税率课税。最低一级为所得额占资本额5~10%者,税率为3%,最高
一级所得额占资本额25%以上者,税率为10%。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
人员、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的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课税,
每月平均所得法币满30元至800元者,每10元课税0.05元,超过800元者每超过100
元按每10元增课0.20元,至每10元课征2元为最高限度。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
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的所得,采用比例税率5%课税。山东于1937
年1月开征所得税,是年共征法币210938元。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1938年仅征30831元,1939年只征2131元。南京
国民政府于1943年和1946年两次修订所得税法。1946年4月颁布的《所得税法》规
定,所得税分为5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对股份有限公司按所得额占资本
额的比例,采用9级全额累进税率课税,最低税率4%,最高为30%;对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组织,按所得额采用11级全额累进税率课税,最低、
最高税率同上。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对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按10级超额累
进税率课税,最低一级,每年所得额超过法币15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
最高一级,每年所得额超过3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对定额薪给报酬所得,
也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所得额超过法币5万元至6万元者,每超过1000元课
税7元,至超过24万元以上者,每超过1000元课税100元为最高限额。第三类为证券
存款利息所得税,采用30%的比例税率课税。第四类为财产租赁所得税,对土地、
房屋、堆栈、森林、矿场、渔场租赁所得,按12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最低一级,
所得额超过法币5万元至1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课税3%,最高一级,至超过700万
元以上者,就超过部分课税25%为最高限度;对码头、舟车、机械、租赁所得,按
应课税额加征10%。第五类为一时所得税,对行商经营利润所得,采取9级超额累
进税率课税,最低一级,所得额超过法币2万元至5万元者,就超过部分课税6%,
最高一级,至所得额超过500万元以上者,就超过部分课税30%为最高限度。抗战
胜利后,山东国民党统治区仅有部分城市征收所得税。青岛市1946年共征法币
1153805644元,1947年共征115643008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