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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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计算〗〖征收〗〖办法〗〖建国后〗〖增值税〗〖范围〗
    〖种类〗〖日期〗〖标准〗
  山东自1980年开始增值税的调查测算工作,1981年9月1日起在青岛市试征增值
税。试征范围为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的国营企业38户,大集体企业24户,街办
企业4户。对各种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增值额征收10%,农业机具及其配件的增
值额征收6%。增值额是指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用于生产的外购原材料(包括零配件)
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金额后的差额。“扣除额”按销售产品的实际耗用数额计
算,或按购进用于生产的数额计算,由税务机关因地、因户核定。按期以上年增值
额占销售额的比例乘该期销售额计算其增值额,依率计征,年终按全年实际发生的
增值额结算,多退少补。
  1982年6月10日后扣除范围增加了外购燃料和动力。同年7月1日起对缝纫机、
自行车、电风扇试征增值税,试征单位为省定点的缝纫机厂6户、自行车厂6户、电
扇厂4户。对缝纫机的增值额征12%,自行车的增值额征16%,电扇的增值额征25
%。以产品销售收入全额依率计算税额,然后扣除购入零配件所负担的已征税金,
即为应征税金。机外配件和工具件及自行车外购的内、外胎已征税金不予扣除。试
征初期按购入零配件发票所列金额乘以规定税率5%作为扣除税额。供货单位不是
协作生产者,已征税金高于5%的,在发货票专栏注明,并取得对方税务部门的证
明,分期结算征收。采取其他征收方法者,报省税务局研究确定。
  198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生产机器机械、农机具的县与县以上国营、
集体企业全面试征增值税,对财务核算较好的街道企业、家属工厂,经市、县税务
局审查同意,一并试征增值税。对生产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产品的企业全部试
征增值税。
  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依
法开征增值税。增值税税目税率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产品5个税目:机器机械及
其零配件、汽车、轴承税率均为14%,机动船舶为10%,农用机具及其零配件为6
%。乙类产品7个税目:自行车、电风扇税率为16%,钢材14%,缝纫机、西药中
的成剂药为12%,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中的原料药为10%,钢坯
8%。增值税对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新增加的价值征税。甲类产品从产品销售收入
中扣除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和计
入产品售价内的包装物的金额,依其余额乘税率计算征税(简称“扣额法”)。乙类
产品按产品销售收入乘税率计算税款,扣除税法规定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已
纳税额,依其余额征税(简称“扣税法”)。进口应税产品,不论甲类或乙类,均按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由海关代征增值税,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组成
计税价格的公式:
  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减免税等,基本上与产品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