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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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税〗〖1984〗〖征收〗〖办法〗〖范围〗〖减免〗〖标准〗
    〖建国后〗〖税率〗
  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依
法开征产品税。产品税税目税率:工业产品有24类260个税目,税率最高的是甲、
乙级卷烟为60%,最低的棉坯布、火柴、农药、废渣砖、原煤等为3%,大型电力
每千度征税10元;农、林、牧、水产品共有10个税目,税率最高的是烟叶为38%,
最低的为食用生猪、菜牛、菜羊3%。工业产品按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并恢复对“
中间产品”征税,企业用自产的白酒、黄酒、蔗糖、棉纱、棉坯布、棉色织布、棉
印染布、呢绒、人造皮毛、其他毛纺织品、绸缎、其他机织丝品、麻混纺纱、纯麻
布、麻混纺布、针织面料、牛皮革及其他皮革等,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在移送
使用时按规定税率征税。农、林、牧、水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按收
购所支付的金额向收购单位征税,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向
出售者征税。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产品税。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1
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不能逐期计算的,按
次计算纳税。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税;已经缴纳产
品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办理退税。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
免税。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和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
的减税、免税。
  同年12月,省税务局补充规定,对乡镇、村办企业减免税,与原工商税同;个
体工业户的产品,按实际销售收入额征税,税率在5%以下,数量零星(一般月销售
额不足200元),按规定征税有困难者,经县(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农民
出售自产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和税率在5%以下的工业品,数量零星,每个
集日销售额不满30元的,仍予免税;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户生产的土糖、土丝、
土布、土纸,不论交售给国家收购部门或自行销售,从1985年1月1日起一律向生产
销售者征税,为了加强管理,对交售给国家收购部门的,可委托收购部门代扣代缴
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