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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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统一税〗〖工商〗〖税收〗〖种类〗〖建国后〗〖1958-1973〗
    〖税额〗〖范围〗〖日期〗〖标准〗〖征收〗〖税率〗
  1958年9月1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由国务院颁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
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对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
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依法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分为两大
部分。工农业产品部分共105个税目,甲级卷烟税率最高为69%,棉坯布税率最低
为1.5%。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共分3类:商业零售税率为3%,
交通运输税率为2.5%,服务性业务税率为5~7%。另按实征税额筹收1%的地方自
筹经费。计税依据是:从事工业品生产的为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从事农产品采购
的为采购农产品所支付的金额,从事外货进口的为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从事商
业零售的为零售收入的金额,从事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为业务收入的金额。工
业企业自己制造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只就酒、棉纱、皮革按规定税率
征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金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
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一期,逐期计算缴纳,不能按期计
算的按次计算。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
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公
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部代国营企业办理购销业务的
收入,学校勤工俭学举办的生产事业收入,适当减税或免税。原纳商品流通税的商
品在零售时,除麦粉暂不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其余商品一律照章纳税。残存的资本
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户、小商小贩、临时商业,除按照工商统一税规定执行外,
其自产自用的应税“中间产品”,仍依照原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规定的征收品目,
按照工商统一税税率和规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
业、小商小贩经营的销售业务,不分批发和零售均照征工商统一税。镶牙馆和私人
开业医师,接受当地卫生部门领导(如执行规定的诊费和药价),免征工商统一税。
企业自产自用的饴糖,仍在移送使用部门时,征收工商统一税。各种植物油饼,暂
不按“其他工业产品”5%税率征税,由粮食部门加工的于加工出厂或收回时按3%
税率征税,批发、调拨或零售时不征税;工业企业自营的,于出售时按3%税率征
税。
  1959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简称省人委)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
对外销售和售给社员的土化肥、细菌肥料、土农药、土炸药和自行或委托加工供社
员食用的机制、半机制麦粉以及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社员的小农具免征工商统一税;
社办企业生产的土化肥、细菌肥料、颗粒肥料、土农药、土炸药比照免税。基本核
算单位自产自用的产品除烟、酒、焚化品、化妆品、鞭炮焰火、糖、皮革、植物油
应照章征税外,其余产品暂不征税。基本核算单位自产自用以及分配和销售给社员
的应税农、林、渔、牧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销售给国营商业收购部门的,向收购
部门征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向销售单位征税。原木仍就买方征税,社员、
个体农民比照办理。基本核算单位经营的饲养业暂不征税;基本核算单位给国营商
业部门代购代销工农业产品所取得的手续费免征工商统一税;基本核算单位的农具
修理、修配收入,对内的加工、运输收入,一般都不征税。
  1960年11月后,对城市人民公社在郊区以农业为主的分社(管理区)、基本核算
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按上述对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办法减免工商统一税。
此外,城市人民公社企业因底子薄、经营困难,由专署、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定期减
税或免税;公社自办的理发、沐浴、拆洗缝补和各项代办业务等服务单位,暂不征
收工商统一税。
  1961年3月,省财政厅、粮食厅发出通知,对粮食部门收购的粮食、油料,不
征收收购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贸部门进口的粮食、油料,在进口环节和拨交粮食
部门环节不征税。同年8月后,企业以自制糖(包括机制糖、土制糖)、饴糖、毛线、
皮革(包括皮张)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按规定税率征收“中间产品”的工商统一税。
1964年2月后甲级卷烟一律减按66%的税率征税。1965年12月后对粮食部门所属的
全部商业企业(包括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工业单位)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
  1966年2月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生产的农、林、牧、渔
产品,凡是本单位公用和售给本单位社员自用的,都不征工商统一税;对外销售的,
只对土烟叶、羊毛、羊绒和沿河、沿湖、沿海地区渔业队、渔农结合队生产的鱼、
虾、蟹及各种海产食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的工业和手工业
产品,本单位公用和售给本单位社员自用的,只对烟丝、鞭炮两种产品征收工商统
一税;对外销售的农药、兽药、小农具、小电力,以农作物的秸秧和蒲子、苇子、
条子及草类为原料生产的编织品,石器、石料、石子、砂子,用于兴修农田水利的
砖瓦、石灰、陶瓷涵管,所属的加工厂(组)、修配厂(组)所得的加工修配收入,非
常年专业经营的运输收入,各项劳务收入,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代理购销所得
的手续费收入,均免征工商统一税。农药、兽药、肥料、小农具、电力,按规定征
税发生亏损的,经市、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定期减税或免税。
  1973年1月全面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改征工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