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流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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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税收〗〖种类〗〖商品流通税〗〖建国后〗〖日期〗
    〖1953-1958〗〖税率〗〖标准〗〖范围〗
  1953年1月起,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和
财政部公布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对原来货物税的一部分重点产品,
将其生产、批发、零售三道环节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棉纱统销税
等合并,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过程中,只征一次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的税目共
22项,税率为:甲级卷烟66%,乙级卷烟64%,丙级卷烟62%,丁级卷烟60%,配
制酒55%,白酒、黄酒、普通酒精50%,薰烟叶45%,泡制酒、土甜酒、漏水酒、
果木酒35%,药酒30%,棉纱22%,火柴21%,改性酒精、兽皮、唱片、水泥20%,
盘纸18%,平板玻璃17%,猪鬃16%,炼焦副产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13%,碱12
%,麦粉、羊毛、羊绒、驼毛、驼绒、马鬃、马尾、羽毛、酸、报纸、原木、有色
金属10%,轮胎、轮带9%,肥田粉、钢材、焦炭7%,生铁5%,熟啤酒每打(12瓶)
征税1.50元,生啤酒每公升征税0.15元。应税商品不论国产或进口,均依法征税。
依纳税地国营商业牌价计税,国产出口者(按列举商品)依离岸价格计税。工矿企业
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由国营商业机构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
纳税;自行出售或加工、使用者,由企业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部门时纳税;
自设批发机构出售者,由批发机构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采购农林、畜
牧产品者,由采购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外国进口的应税商品,由海关向报运
进口人代征商品流通税。
  1958年9月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