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国后的营业税 摊贩营业牌照税税额等级表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3&rec=57&run=13

    〖建国后〗〖营业税〗〖1950-1958〗〖工商〗〖税收〗〖日期〗
    〖种类〗〖税额〗〖税率〗〖征收〗〖标准〗〖建国前〗
  1950年1月,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凡以营利为目的的
工商事业,不分国籍,不分经营性质,不分公私企业及合作社,均依法征税。工商
业依其经营性质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固定工商业按其营业额计算
征收部分为营业税,是工商业税的一部分。税率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按营业收入
额,即出售产品的工业及贩卖货品的商业,按销货收入额计算,税率1~3%;乙类
按营业收益额,即供给劳务或信用的行业,按佣金、报酬金、手续费、汇费、利息、
保险费或其他收益额计算,税率1.5~6%。营业税按季征收,每年分1、4、7、10
月征收4次。国营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家庭副业等免征营业税。同年2月后,
凡具有临时经营性质的行商以及固定工商业不按所报行业而从事本业以外的经营,
一律按营业税税率加征1%临时商业税,于营业行为发生时就地按次向卖方征收。
劳动人民出售其自产品以及肩挑小贩,免征临时商业税。同年3月后,临时商业税
税率,一律改按4~6%五级累计税率征收。同月,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公营企业缴
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对公营企业和事业机关,不分中央经营或地方经营,均按
月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同时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
法》,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床小贩,均依法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凡资
本总额满20元者(约等于小米200斤,依物价变动调整),领取营业牌照,照章征税;
不满20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酌收工料费。摊贩牌照税,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
其营业地址、营业种类、营业额及营业利润等情况,定期定额征课,于2、5、8、
11月中旬按照摊贩等级各征一次。其税额等级如下表:

摊贩营业牌照税税额等级表

    〖摊贩〗〖营业牌照税〗〖税额〗〖等级〗〖统计表〗
┌──────────────────────────────────┐
│表1-16                               │
├──┬───────┬───┬──┬────────┬───────┤
│等级│资本额    │每季 │等级│资本额     │每季     │
│  │       │定税额│  │        │定税额    │
├──┼───────┼───┼──┼────────┼───────┤
│1  │20元     │0.50元│8  │超过80元至90元 │4.00元    │
├──┼───────┼───┼──┼────────┼───────┤
│2  │超过20元至30元│0.75元│9  │超过90元至100元 │5.00元    │
├──┼───────┼───┼──┼────────┼───────┤
│3  │超过30元至40元│1.00元│10 │超过100元至120元│6.00元    │
├──┼───────┼───┼──┼────────┼───────┤
│4  │超过40元至50元│1.50元│11 │超过120元至140元│7.00元    │
├──┼───────┼───┼──┼────────┼───────┤
│5  │超过50元至60元│2.00元│12 │超过140元至160元│8.00元    │
├──┼───────┼───┼──┼────────┼───────┤
│6  │超过60元至70元│2.50元│13 │超过160元至180元│10.00元    │
├──┼───────┼───┼──┼────────┼───────┤
│7  │超过70元至80元│3.00元│14 │超过180元至200元│12.00元    │
├──┴───────┴───┴──┴────────┴───────┤
│附注:资本额超过200元者,每增20元(不足20元者以20元计)增加税额:2元。│
└──────────────────────────────────┘

  小手工业,按适用等级税额,减征10~40%,由当地税务机关,依行业具体情
况酌定。同年7月,将临时商业税一律改按5%比例税率征收,营业额不满20元者免
征。分次出售满20元者合并计征。同年12月后执行政务院修正的《工商业税暂行条
例》,营业税分业税率修改为甲、乙、丙3种:甲、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1~
3%;乙、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1.5~6%;丙、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6~
15%。兼营两种以上的行业,分别按其不同税率计征,不易分别者按较高税率计征;
工商性质不易划分者依商业税率计征;连续生产的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
低税率计征。营业税按月或按季征收,按季者,于季度终了次月征齐。
  1951年9月,财政部修正《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将“摊贩营业牌照税”改为
“摊贩业税”。摊贩业税属工商业税的一部分,改按营业额计税,不再发牌照。公
共营业场所的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依民主评议方法,按规定税率,征收营
业税。其他摊贩,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按定期定额方法征税。摊贩每日平均营业额
不满3元者免征摊贩业税。同年9月,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规定,凡
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的货品者,均于销货所在
地依法征收其临时商业税。以一次满15元为起征点,整批货物分次出售者,合并计
算;依营业总收入额比例计征,贩卖粮食、棉花、山货、药材者税率4%,贩卖其
他货品者税率6%;农民、渔民、牧民、猎户销售自产品,居民变卖自用家具、衣
物等,机关、部队变卖剩余物品,免征临时商业税。同年10月,财政部公布《合作
社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规定供销、消费合作社的营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按
2%税率征收,其他各种合作社的营业税,均按所属行业税率征收。合作社应纳营
业税,一律减征20%。贫苦艺匠、家庭副业原不征税者,以个人劳力组成的集体生
产合作社,免征营业税三年。1952年3月,因行商负担轻于坐商,调整临时商业税
税率,贩卖粮食、棉花、药材者税率6%,贩卖其他货品者税率8%。
  1950年5月,在有些市、县(区)及较大城镇相继开征工商业税附加。坐商营业
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及摊贩牌照税三项附征10%。同年9月规定,工商业税附加改
为城市政教事业费或市政建设费征收。1951年3月,政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整理
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在工商业税中,只从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上征收
附加,附加率为10~15%。到1951年4月,已开征营业税、临时商业税附加的有青
岛、济南、烟台等省辖市,只开征营业税附加的有24个县(市)、镇,附加率为10~
15%。
  1953年1月修正税制,将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并适当调整了税率。已征商品流通
税的商品,不再征收营业税。已征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贩卖的批发和零售时,仍
照征营业税。不征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及不征货物税的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贩
卖,均照征营业税。工业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应征收三道营
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者,只征收商业批发及零售两道营业税。
商业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征收两道营业税。工厂自售不征商品流通税
或货物税的产品,分别按工业税率和商业税率征收两道营业税。连续生产的工业,
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产品出售时所属行业税率计税。取消对合作社减征20%的
优待。对临时商业应征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征收,税率不再提高。
临时商业税起征点调整为20元。变更了营业税征税环节后,曾规定经批准的私营专
业批发商不征营业税。因少部分私营专业批发商不纳营业税,而大部分私营批发商
仍在纳税,形成经营同一行业的私营批发商,其价格、成本虽然大体相同,而税负、
利润则不一致。针对这种情况,自是年8月1日起,对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批发
商也一律照征营业税。
  1955年10月,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私营商业(包括小商小贩)
凡接受国营商业、合作社委托代购、代销、代批业务的,不分工农业产品,均就所
得手续费按7%税率征收营业税,代销粮食及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所得手续费不
征营业税。对上述代购、代销、代批业务,每月收益额不满30元的免征营业税。同
年11月财政部公布《手工业合作组织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对新成立的手工业
生产合作社,自开工生产的月份起,营业税减半征收一年,第二年按规定征税。个
别经营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应征税额20%的范围内酌情再
给一定时期的减税。新建立的手工业生产联合社、手工业供销生产社、手工业供销
生产小组、手工业生产小组,自开工(开业)的月份起,第一年营业税减征20%。某
些人数多、产值低和经营有困难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手工业生产小组,在成立后
的第一年内免征营业税。
  1956年8月起,公私合营工厂在合并以后统一核算盈亏的,按大型工业征收营
业税,并以总厂为纳税单位,总厂所属各分厂、车间之间相互调拨原材料、半成品、
成品以及相互进行加工、修理等业务,均不征营业税。按大型工业征税有困难者,
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应征税额30%的范围内,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者按小
型工业征税。公私合营商业批发单位批发工业品,不征批发营业税,但批发属于加
工收回的商品,除已征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外,仍征收批发营业税。组织起来统一核
算盈亏的合作商店,如果一个月所得毛利尚不够支付工资的,免征营业税;一个月
所得毛利虽够支付工资但不够纳税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957年7月后,配合粮食、棉花的统购统销,将贩卖粮食、棉花的临地商业税
税率由6%提高到8%。1958年5月后,为了进一步限制行商经营利润,将临时商业
税的税率一律提高到10%。
  1958年9月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种类〗〖建国后〗〖1984〗〖工商〗〖税收〗〖税额〗〖征收〗〖范围〗
    〖日期〗〖标准〗〖营业税〗〖税率〗
  1984年10月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和财
政部发布的《实施细则》,对从事商业、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
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单位和
个人,开征营业税,税目共11个。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和石油、天然气等
管道运输业务税率最高为15%;商品批发和娱乐业的舞场、弹子房及服务业的代购
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等税率为10%,临时经营为5~10%;金融保险、旅
社、宾馆、招待所、饭店、客店、租赁、广告等为5%;商品零售、建筑安装、邮
政电讯等税率最低为3%。从事商品零售的,以商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从事
商品批发、调拨的,以商品销售额减去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从事交
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
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纳税期限,由县(市)税
务机关分别核定为5天、10天、15天、1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征税,不能逐期计算
的,可核定按次计算征税。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
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对外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医
疗保健、育婴托儿、婚烟介绍、殡葬服务、农牧保险的收入,博物馆、文化宫(馆、
站)、体育馆(场)、展览馆、公园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同年12月后,营业
税实行起征点制,起征点为: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300元;经
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150元;在此幅度内由地、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临时经营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20元。贩卖工业、手工业产品税率为8%;
贩卖粮食税率为3%;贩卖农、林、牧、水产品,旧工业品及从事建筑安装、服务
等业务,除营业税税目税率有规定者外,一律按5%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