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革命根据地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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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地〗〖营业税〗〖工商〗〖税收〗
    〖种类〗〖税额〗〖税率〗〖征收〗〖标准〗〖建国前〗
  山东革命根据地建立初期尚未普遍开征营业税,椐查仅胶东区北海专署1938年
成立后,曾沿旧制开始征收。1944年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山东省征收营业
税暂行条例》,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者,按其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累进征收,但因
资本额很难登记确定,除胶东、滨海两区曾试行外,其他地区多未开征。
  1945年3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修正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营业税按资本额、营业额、营利额、营业种类、营业状况划分等级,累进征收。累
进率最低为资本额的0.5%,最高不得超过4%。工业税率应低于商业税率。等级的
大小,累进的多少,由各地依照当地情形自行确定。营业税每半年征收一次。对公
营企业及登记合格的合作社免征营业税,政府特别奖励的生产事业酌情减免。1947
年4月,山东省政府修正颁布《山东省营业税征收暂行条例》。为调剂各界人民负
担,扩大社会负担面,保证财政收入,凡山东解放区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业,不
论公、私经营,经常或临时营业,均依100级超额累进税率,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
期,按其纯利额缴纳营业税。每期纯利额满北币5000元者,税率3%,纯利超过
5000元至30000元部分,税率3.17%,纯利30001元至60000元部分,税率递增0.17
%即3.34%,60001元以上部分,每超过30000元税率递增0.17%,至2970001元以
上部分,税率累进到20%为止不再累进。对每期营利不满5000元者及非营利性质的
军事工业、群众性的合作社、家庭副业等,免征营业税。这种税按纯利额征收,实
质上是营业税和所得税混合型税收。
  1948年4月省政府决定,为扶助生产,发展贸易,繁荣国民经济,恢复解放区
与各新解放城市被国民党统治时期所摧残的工商业,无论新老解放区或新解放城市,
一律免征1948年度的营业税。1949年1月,省政府又修正公布《山东省征收营业税
暂行条例》,恢复征收营业税。对营利事业按季征税,每季纯利额不满旧人民币1
万元免征,1万元至100万元以上按13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为纯利额1万
元至不满2万元税率5%,最高一级为纯利100万元以上税率35%。政府经营的军事
工业、矿山、工厂、贸易、银行、交通运输、专卖专制、合作推进社、文化公益慈
善事业、以农业为主的家庭副业等,免征营业税。有特别发明有利于工农业生产而
设厂制造者,经行署或省直属专署、市政府批准免征5年营业税。榨油业、针织棉
织业、陶器瓷器制造业、砖瓦窑、酒精染料制造业减税20%;各种矿业、机器及零
件制造业、五金材料制造业,铁木农具制造业、印刷器材制造业、毛织及丝织业、
搪瓷、钮扣、牙刷、纸张等制造业减征40%;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的合作社,除
按上述规定减征外,再减征50%。同年8月,省政府通令修改营业税条例,对营利
事业改为每季纯利额不满旧人民币5000元者免征,5000元至不满1万元者税率3%。
减税范围和幅度改为:机器及其零件制造业减征40%;矿业、交通工具制造业等减
征30%;化学肥料、铁木农具制造业等减征25%;重要印刷器材、建筑器材制造业
等减征20%;手工工具、棉纱制造业等减征15%;普通必需品制造业等减征10%。
历年营业税收入多未单独统计,仅有1946年鲁中区征收北币40.4万元,1948年全省
征收北币53476万元,1949年全省征收旧人民币192.5亿元。

    〖冀鲁豫〗〖根据地〗〖工商〗〖税收〗〖日期〗
    〖种类〗〖税额〗〖税率〗〖征收〗〖标准〗〖建国前〗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抗日战争初期曾开征过营业税。1942年冀
鲁豫行署公布的《冀鲁豫边区合理负担暂行办法草案》,将工商业的收入按合理负
担办法计算征收。1946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为平衡工商业负担,增加财政收
入,颁发了《营业税暂行办法》,对边区境内有固定地址的工商业或无固定地址从
事临时经营者,不论公私经营均得缴纳营业税或临时营业税。营业税按纯收益征收。
工商业有真实帐簿可查者依其帐簿记载的纯收益核实计算,无真实帐簿者采取调查
评议办法,按评议出的全年纯收益计算。纯收益在冀币5000元以下者免征,满5000
元者采取29级全额累进税率,全年分四次征收。最低一级全年纯收益5000元至1万
元者税率2.5%,最高一级全年纯收益250.1万元以上者税率30%。临时营业税按每
批交易总额计算征收,不满5000元者免征,满5000元者采取28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
最低一级交易额5000元至1万元者税率3%,最高一级交易额280.1万元以上者税率
30%。对生活必需品及奖励输出品制造业、榨油业、肥皂业、棉纺织业、造纸业、
机器制造业、公益慈善教育事业等,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这种营业税实质上
也是营业税和所得税混合型税收。冀鲁豫区1946年下半年只在个别地区试点征收营
业税。1947年5月行署财政会议提出征收1947年上半年营业税,才逐步开征。行署
补充规定,全年分两期征收,国营工商业暂时免税。1948年11月,冀鲁豫行署根据
华北工商业会议精神决定,对1947年下半年营业税已征者不退,未征者补征。凡纯
利不满鲁币20万元者免征,满20万元者按20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纯利20
万元以上至30万元者税率5%,最高一级纯利460万元以上者税率25%。资本在20万
元以下之小商贩,不论纯利多少,评议等级按固定税额补征。甲等资本15万元至20
万元者征税9000元;乙等资本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者征税5000元;丙等资本5万元
至10万元以下者征税3000元;丁等资本5万元以下者免税。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
营企业及合作事业,对于战争与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作用的工商业等,免征或减征
营业税。1949年1月,冀鲁豫行署根据华北人民政府指示决定,对城镇集市的坐商
行栈作坊,改征所得税;对一般小商摊贩,征收牌照税。1948年对小商摊贩牌照税
按资本额多少划分征税,资本在冀币15万元至20万元者征税3万元;5.1万元至10万
元者征税1.2万元;5万元以下者免税。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华北区营业
牌照税暂行办法(草案)》规定,资金不满旧人民币2000元的小商摊贩免征牌照税;
满2000元至不满1万元者分6级征税,最低一级资金2000元至不满4000元者,每季征
税80元,最高一级资金8000元至不满1万元者,每季征税400元;资金满1万元而无
固定行业分散流动的商人,依其营业情况参照上述税额推算,增加应缴税额。同时,
华北人民政府制定了《华北区临时营业税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在城市及国内市
场从事临时营业者,依其营业总值分6级缴纳临时营业税。最低一级营业总值在旧
人民币2000元至不满2万元者税率3%;最高一级营业总值在10万元以上者税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