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伪统治区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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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伪统治区〗〖营业税〗〖工商〗〖税收〗〖当税〗〖牙税〗〖油税〗
    〖种类〗〖税额〗〖税率〗〖征收〗〖标准〗〖建国前〗
  当税 1938年6月伪山东省公署颁行《征收当税暂行章程》,规定按资本额伪
联币多少纳税,资本在50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者年征税100元,10000元以上未满
20000元者年征税200元,20000元以上者年征税400元。当税于每年1月由各县市伪
公署征收,征齐报解省库。典当营业者需请领典当特许证,每5年一期换领新证,
每张缴纳证书费100元。1940年实征伪联币3900元,1941年实征4550元。
  牙税 1938年6月伪山东省公署颁行《征收牙税暂行章程》,税率沿南京国民
政府旧制。1940年实收伪联币56604元,1941年实收115544元。1943年伪山东省公
署下令裁废牙税,改征营业税。
  油税 日伪统治区先沿用国民党旧制征收油税,油商应纳油税有特别情形者,
每年可分两期纳税,无照经营者照税额处1~3倍罚金。1943年11月将油税改按营业
税征收,税率为营业额的0.3%,甲种最低按年营业额伪联币12000元计算纳税,乙
种最低按年营业额4000元计算纳税。1940年度据福山等48县报告,实征营业税
33498元,1941年据莱阳等71县报告,实征35722元。
  营业税 日伪统治区仍征收营业税,1940年约收入伪联币200万元。同时开征
营业牌照税,1938~1941年实征伪联币4475111元,年均1118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