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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管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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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收〗〖种类〗〖征收〗〖税额〗〖标准〗〖斗捐〗
    〖民国〗〖营业税〗〖建国前〗〖斗管营业税〗〖税率〗
  斗管营业税 斗管营业税原称斗捐,清末属杂税杂捐类,民国时期归地方财政
收入。凡经过黄河、小清河等渡口有粮食买卖行为者,一律向卖主征税,每石征银
元0.06元。1912~1923年实征银元353811元,年均29484元。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建
立后,于1929年11月颁行《征收斗捐包商章程》规定:凡杂粮过斗,每石征银元0
.02元,细粮(如芝麻、大米)照杂粮加倍征收。包办斗捐以1年为期,全年银元9000
元,分两期缴纳(每期6个月)。1931年改称斗管营业税,税率照旧,是年共征银元
9738元,1932年共征6797元,后来年征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