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油税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财政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article/5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article/5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工商〗〖税收〗〖种类〗〖征收〗〖税额〗〖标准〗 〖民国〗〖营业税〗〖建国前〗〖油税〗〖税率〗 油税 民国初期油税归入杂税类。1916年2月山东省财政厅颁布《征收油税暂 行简章》,规定凡榨制大豆、花生、棉籽、芝麻等植物油,均属油类营业,分4种 纳税:一昼夜出油300斤以上者为甲种,年征银元20元;一昼夜出油200斤以上者为 乙种,年征15元;一昼夜出油100斤以上者为丙种,年征10元;一昼夜出油100斤以 下者为丁种,年征6元。1917年开征,到1923年共征银元286390元,年均40913元。 张宗昌统治时期,各县油业萧条,欠税严重,油户要求免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建 立后,对确无力缴纳者酌量减免。1929年12月省财政厅又颁布《征收油业税章程》, 税率较前提高,出油240斤以上者为甲种,年征银元30元;出油160斤以上者为乙种, 年征24元;出油80斤以上者为丙种,年征16元;出油50斤以上者为丁种,年征10元。 1931年改称油类营业税,是年实征银元110791元,1932年实征121281元。此后几年 每年约征20万元左右。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油类营业税收入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