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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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税收〗〖种类〗〖征收〗〖税额〗〖标准〗
    〖民国〗〖营业税〗〖建国前〗〖油税〗〖税率〗
  油税 民国初期油税归入杂税类。1916年2月山东省财政厅颁布《征收油税暂
行简章》,规定凡榨制大豆、花生、棉籽、芝麻等植物油,均属油类营业,分4种
纳税:一昼夜出油300斤以上者为甲种,年征银元20元;一昼夜出油200斤以上者为
乙种,年征15元;一昼夜出油100斤以上者为丙种,年征10元;一昼夜出油100斤以
下者为丁种,年征6元。1917年开征,到1923年共征银元286390元,年均40913元。
张宗昌统治时期,各县油业萧条,欠税严重,油户要求免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建
立后,对确无力缴纳者酌量减免。1929年12月省财政厅又颁布《征收油业税章程》,
税率较前提高,出油240斤以上者为甲种,年征银元30元;出油160斤以上者为乙种,
年征24元;出油80斤以上者为丙种,年征16元;出油50斤以上者为丁种,年征10元。
1931年改称油类营业税,是年实征银元110791元,1932年实征121281元。此后几年
每年约征20万元左右。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油类营业税收入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