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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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税收〗〖种类〗〖征收〗〖税额〗〖标准〗
    〖民国〗〖营业税〗〖建国前〗〖当税〗〖税率〗
  当税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征收当税。1916年12月,山东省财政厅颁行《整理当
税章程》,将当税、当捐合并统称当税。每座当铺年纳银元600元;5年换帖一次,
每次缴纳帖费银元200元、印刷费2元。1912~1923年当税实收银元659447元,年均
54954元。张宗昌统治时期滥发纸币,各当铺赔累不堪,纷纷倒闭。国民党山东省
政府建立后,通令各县凡新开及复业各当典户免税6个月。1931年8月山东省政府制
订《征收典当营业税章程》,税率照旧。1934年11月,山东省政府修正当税章程,
按资本银元多少分3等纳税:资本在5000元以上者年纳税300元,在10000元以上者
年纳税400元,在20000元以上者年纳税600元。1931年实征当税银元6267元,1932
年实征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