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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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税〗〖清末〗〖工商〗〖税收〗〖税额〗〖税率〗〖征收〗〖标准〗
  当税 1664年(康熙三年)始定每当铺年纳当税银5两。1728年(雍正六年)统一
制定当帖规则,凡营当铺者,需由布政司颁发行帖,按年纳税。道光以后,山东常
年当税征银4370两。1888年因郑州河工需款,奏准山东每当铺预收20年税银即100
两。自1897年每当铺年税银又增至50两,而以前预收税银仍按年扣抵。到光绪末,
山东共有当铺160座,年征税银8000两。除正税之外,还有当捐、当规。1901年每
当铺年交捐银400两,后又改为350两。1908年新收、补收捐银51775两。另外,每
当铺每年还交纳一两半至数十两不等的规礼费,按季或按年缴纳,一半留县充作公
费,一半上解司库。1908年历城等71州县共征起银1953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