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国后的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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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货物税〗〖种类〗〖工商〗
    〖税收〗〖征收〗〖日期〗〖标准〗〖税率〗
  1949年10月后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修正山东省征收货物统税暂行条例》。
对省内产制的货物和外省输入的未税货物以及国外输入的货物,均照章征收货物税。
征税货物有17类,即:烟、酒、纤维、皮毛、化妆品、调味品、饮料品、糖、麦份、
火柴、水泥、玻璃、颜染料、迷信品、矿产品、水产品、农林产品。税率最高者如
机制卷烟、酒等为100%;一般者如土烟丝、饮料品等为30%;最低者如麦粉等为2.
5%。
  1950年1月,执行政务院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不论本国产制或外国输
入的应税货物,均改按全国统一规定征税。征税货物有烟、纤维、饮食品、用品、
工业品、建筑材料、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矿产品10大类,共42项1136个品
目。卷烟、高级烟丝、各类酒、甲乙类化妆品、甲类迷信品等奢移品、消耗品税率
最高为60~120%;普通烟丝、罐头、糖等半奢侈品、普通消耗品税率为20~30%;
调味品、甲类皮毛、甲类纸等一般食品、用品税率为10~15%;麦粉、原竹、原木
等必需品、农林产品税率为5%;钢铁、焦炭等生产物资税率最低为3%。货物税完
税价格依照当地市场平均批发价格核定,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市场平均批发价÷(1+税率)=完税价格(水产品完税价格,依当地当日中等批
发价格九折计算)。
  同年7月,调整货物税税目税率。全部免征者有钢、地毯、陶器等,部分免征
者有橡胶制品、玻璃制品、五金类等,免征品目共387个。合并征收者有棉织品合
并在棉纱内征收,毛织品合并在毛纱内征收,纸、糖、酒、皮毛、罐头、饮料品等
亦适当合并,因合并而减少品目391个。货物税品目还有358个。卷烟税率由120%
减为90-120%,分四级从价征收,改性酒精由100%减为30%,罐头由30%减为20
%等。
  同年12月后执行政务院修正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将税目调整为烟酒、鞭炮
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8大类,共38
项358个品目。税率也作了适当调整。
  1953年1月改革税制,将原货物税税目中的卷烟、薰烟叶、酒、麦粉等23个项
目改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所余税目改为36项174个品目。对货物产制厂商征收的
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税率作了必要调整。征税货物一律按国
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加工、定货、包销者同,征税货物适用税率直接乘该货物国
营公司批发牌价,即等于应征税额。国营公司无批发牌价者,仍采用当地市场批发
价格核税。
  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