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革命根据地的财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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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财税〗〖机构〗〖建国前〗〖财政〗
〖税务〗〖管理〗〖设置〗〖职责〗〖冀鲁豫〗
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建立后,各行政公署(或行政委员会、联合办事处)一
般都设立财政处,下设税务科;各专员公署一般都设财政科;各县政府一般也设财
政科(或称二科),下设税务征收处。
1940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成立,下设战时财政经济组, 艾楚南
任组长,耿光波任副组长。同年11月,省战工会公布的《山东省战时县区乡村各级
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县政府下设财政科,科长1人,科员2人;财政科之下设金库,
主任1人,会计、出纳各1人;如有必要时,并可另外设立税务局,专司各种税收事
宜。1941年3月,省战工会战时财政经济组改为财政经济处,原任正、 副组长改任
正、副处长。同年5月,财政经济处分为财政处和经济建设处,艾楚南任财政处长,
冯平任副处长。同年7月省战工会又决定建立税务局, 直接受省财政处与各行署财
政处领导。
1943年9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 仍设财
政处,原任正、副处长未变,财政处下设财政科、会计科、审计室。同年10月,经
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省行政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山东省行政公署组织条例》、《山东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山东省县
政府组织条例》、《山东省区公所组织条例》。规定省行政委员会设财政处,各行
署设财政处(科),各专署、县政府设财粮科,区公所设财粮助理员;各级工商管理
部门职掌进出口税、盐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征收及缉私稽查事宜。此后,各地税
务局并入各级工商管理局,或合并后改为工商税务局。
1945年8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政府,下设财政厅, 原任财政
处正、副处长改任正、副厅长。1946年1月, 山东省粮食管理局改为山东省粮食总
局,隶属于省财政厅领导,财政厅副厅长冯平兼任粮食总局局长。同年3月, 省政
府公布的《山东省各级工商局修正组织条例》规定:山东省工商总局下设税务管理
局和盐务管理局。税务管理局下设会计股、关务股、税务股、统计股、票照股,负
责全部税收行政事宜;盐务管理局下设盐政股、调查股,负责一切盐务行政管理事
宜。同年5月,省政府发出《颁发省至县区编制表的命令》, 其中规定:省财政厅
正、副厅长各1人,干部19人,勤杂3人,共24人;各行署财粮处,处长1人, 干部
16~21人;各市政府财粮科,科长1人,干部16~21人;各专署设财政督察员1人;
各县政府财粮科,科长1人,干部34~47人。据同年5月统计,全省各行署区以上财
政干部共2758人。同年7月省政府命令, 山东省粮食总局直属省政府委员会领导。
1947年2月省政府命令,任命李人俊为省财政厅副厅长, 兼任省工商总局副局长。
同年6月省政府决定:行署设粮食分局,财粮处改为财政处;专署设粮食支局; 撤
销县粮库,成立县粮食局,各区成立粮库,县财粮科改为财政科。同年7月, 方毅
任财政厅厅长,李人俊仍任副厅长。
1948年3月, 中共中央华东局通知:华东局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财政经济办事
处,执行财经方针、任务,为实际行政权力机关,统管财经、粮食、工商、银行、
收支审核等工作。同年8月,华东财经办事处决定:统一全省工商工作领导, 原省
工商总局改为华东财经办事处工商部,原税务系统、盐务系统等均归工商部领导。
工商部下设内地工商管理处、进出口管理处、专业管理处。同年10月顾准任省财政
厅厅长,周光春任副厅长。同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工商税收机构的决定》
:为适应财政发展与执行财政统一的方针,特将工商部各业务机构加以调整,分别
设立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烟酒产销管理局等6个系统。 将税务、
盐务、烟酒3个系统划归省财政厅直接领导。山东省税务局主管省税征收事宜, 内
设秘书、人事、行政、会计、票照、总务6个科;下设济南、潍坊、淄博、 烟台、
德州、兖州等分局(1949年3月撤销德州、兖州分局)。 分局下设稽征所及驻厂员。
地方税收机构,确定行署财政处设立地方税科,专署财政科下设地方税股,各市、
县政府设地方税征收处,以下按征收地区的划分分设征收所及分所。
1949年1月华东财经办事处通知,山东省粮食总局改隶财政厅领导, 财政厅成
立会计处。同年1月,华东财经办事处任命郭静唐为山东省税务局局长, 杜平舟为
副局长;任命翟绍先为山东省盐务局局长,许子敬为第一副局长,石若璧为第二副
局长;任命牟耀东为山东省烟酒产销管理局局长,张鹤村为副局长。同年3月, 山
东省政府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仍设财政厅,周光春任厅长,李人俊仍任副厅长。
厅内设秘书室、经费处、公营企业资金管理处、会计处、计划处、人事处、检察处。
同年9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地方财政会议决议案》,提出各行署、 省直属市、
直属专署成立地方税务局。此后,各地地方税务局陆续建立。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革命政权建立后,一般都建立了财政科和
粮食科。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1年10月令发《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局组织规程》,规
定各署设税务分局,各分局于边境县分设税务支局,支局下设稽征所或检查所。分
局设局长1人,干部13~14人;支局设局长1人,干部3~7人;稽征所设主任1 人,
稽征员和缉私员3~6人;检查所设检查员1人,缉私员2~4人。1942年7月冀鲁豫行
署训令:为使财粮工作更加统一,加强领导并彻底实行简政,决定各级财粮部门一
律合并,合并后仍为财政处(科)。同年7 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税务与工商两
系统合并,合并后仍称工商管理局,由边区建设厅领导。1946年4 月晋冀鲁豫边区
政府命令:为保护边区工商业发展,防止外货倾销,物资外流,统一税收工作,特
决定政府增设税务机构。边区政府设税务稽征总局,行署设税务稽征区局,在边沿
区税收较旺地区设税务稽征所或税卡,统归政府财政部门领导。过去工商管理局征
收的进出口税及烟税,卖局征收的酒税,统归税务局征收。此后,各级税务机构几
经变化,又曾与工商管理局合并。1949年1月, 冀鲁豫行署遵照华北人民政府指示
决定:各级税务机构从工商管理局中划出,单设税务局,县局下设税务所。行署工
商管理局改为工商处,各工商分、县局改为各专、县工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