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的财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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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机构〗〖财政〗〖税务〗〖管理〗〖设置〗〖职责〗〖民国〗
民国建立后,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令山东在烟台成立军政府,内设财政司,
清廷在山东仍设布政使。同时存在两个省级机构。同年4月, 北京政府任命丁道津
为山东布政使,统一了省级财政机构。山东布政司内设财政公所,总理全省财政事
宜,下设总务、田赋、榷算、俸饷、庶政5科,不久又改为总务、收储、支应3科。
山东都督府内附设预算决算处,分别负责全省预决算编制及稽核库款、各项收支款。
1913年1月,山东实行军民分治,改布政司为财政司,内设预算决算处, 原都督府
内的预算决算处改为审定处。同年春,山东省国税厅筹备处成立,省财政司只主管
地方税收及支出。1914年5月,北京政府颂布《省官制》,裁撤财政司, 另建山东
省财政厅。不久国税厅也并入财政厅。同年9月又公布《财政厅官制》, 规定财政
厅下设总务、征榷、制用3科,主要职权是管理全省财政和监督所属财务行政人员,
财政厅直属财政部领导,受省行政长官的监督。至1925年,财政厅内又陆续增设所
得税科、统计科、稽征处、纸币稽核处等机构。
民国初年,山东各县成立地方财政管理处。但以后的演变极为混乱,有的县公
署直接办理财政事宜,有的设立财政委员会管理,还有的招商。其机构重叠冗滥,
章则不一,权限不明。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山东后,1928年6月成立山东省政府,内设财政厅, 厅内设
秘书室及第一、第二、第三科。第一科掌理厅内会计庶务、地方财政;第二科掌理
田赋、税务、杂捐、契税;第三科掌理军政各费支付、决算及金库收支。1929年 5
月增设第四科,掌理全省各种税捐的征收,各税捐率,各局比额,厅内并设秘书处、
金库、预决算编审委员会。1931年8月,为整顿全省赋税、充裕税收, 组织赋税视
察处,负责考察各县田赋、契税的征收情况。1933年9月, 将预算决算编审委员会
改为财政厅第五科。
1929年2月,财政厅拟订《各县财务局暂行规程》, 令各县设立财务局执掌全
县地方财政事宜。同年11月将财务局改为财政局。1933年1月, 省政府又命令将财
政局改为县政府第三科。
抗日战争初期,为了适应战时环境,财政厅调整内部组织机构,仅设第一、第
二两科及秘书室和金库。1939年又取消金库改设第三科。1941年省政府成立会计室
及田赋管理处,财政厅主管的预决算、田赋、契税等业务移交以上两机关。1943年
1月,省粮食管理处撤销,财政厅增设第四科主管粮政。同年10月, 省田赋管理处
撤销,复设第五科主管田赋事务。翌年,将第五科并入第四科,同时成立金库,专
司现金的出纳保管。1945年2月,山东省政府改组,财政厅撤销, 所有业务并入总
务厅,设第三、第四两科,分掌自治财政、粮政、税务以及财务收支、金融、抚恤
等事务。1946年1月,山东省政府恢复财政厅建制,下设第一、二、三、四、 五科
及秘书室、视察室、会计室、人事室,直至济南解放。
抗日战争初期,山东各县政府以第二科掌理财政事宜,县金库负责现金出纳保
管,赋税征收处办理赋税征收事项。1941年实行新县制,第二科一律改称财政科,
并成立田赋管理处征收分处,后于1943年随省田赋管理处一起撤销。抗战胜利后,
省政府又通令各县市成立税捐征收处,负责各县市自治税捐征收事宜,直至国民党
各县市政府垮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