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革命根据地的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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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根据地〗〖货物税〗〖种类〗〖税额〗〖征收〗〖税率〗
    〖范围〗〖标准〗〖日期〗
  抗日战争初期,山东抗日根据地胶东地区,曾征收过矿税、烟酒税、麦粉税等。
1940年12月公布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矿务税按产量向矿主征收,税率
一般不超过10%。白酒税按池征收,大池每月征法币300元,中池250元,小池50元;
黄酒以营业为目的者,从价征收30%。1941年9月修正颁发的税收暂行条例规定,
根据地内禁绝酿制白酒,其余未变。1946年4月,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产销税
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在解放区内生产销售的消耗品、迷信品、特产品征收产销税。
机制卷烟每支征北币0.06元,手工卷烟每支征0.03元;黄烟叶从价征收10%,土烟
叶征收5%;果酒、黄酒从价征收10%,白兰地、葡萄酒、啤酒等征收20%;烧纸
每块(每块40刀,每刀40张)征收北币100元;煤及各种矿产品从价征收5%。已纳产
销税的货物贩运出口者,应按照进出口货物征税办法缴纳进出口税。同年7月,烧
纸每块征税改为北币200元。同年9月省政府命令修改产销税率,机制卷烟每支征北
币0.20元,手工卷烟每支征0.10元,果酒从价征收20%,烧纸每块征北币400元,
神香从价征30%。1947年1月省政府命令,自2月1日修正税率,机制卷烟每支征北
币0.40元,手工卷烟每支征0.20元,黄烟叶从价征收15%,烧纸每块征北币800元,
神香从价征收50%,大土布每匹征北币100元,小土布每匹征25元。同年3月省政府
命令,土烟叶税率自4月1日修正为10%。同年12月,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
作决议》规定,机制卷烟每支征北币2元,手工卷烟每支征1元,烧纸从价征收30%。
1948年2月省政府决定,机制卷烟每支征税北币4元,手工卷烟每支征税2元,烧纸
从价征税50%,矿粉征税5%。同年9月黄烟税率又修正为10%。同年10月,机制卷
烟每支改为征北币10元,手工卷烟每支征5元,烧纸、黄表纸、神香、鞭炮、锡箔
从价征税50%,机制棉纱从价征税10%,火柴从价征税15%。1949年2月,省政府
公布了《山东省征收货物统税暂行条例》,对应税货物均从价征收,规定了比例税
率:卷烟40%,棉纱、火柴15%,洋酒饮料30~100%,化妆品40%,香皂15%,
颜料10%,煤、麦粉5%。同年3月1日,手工卷烟改为每20支征收旧人民币2.50元。
同年7月省政府两次命令,手工卷烟自7月15日每20支征收旧人民币10元,自8月6日
又增至每20支征收旧人民币20元。同年9月25日省政府公布《新颁货物税税率表》,
将应税货物分为17类,最高税率为机制卷烟、雪茄烟、洋酒、啤酒、改制酒,从价
征收100%;最低税率为麦粉,从价征收2.5%。同年省政府命令,自10月1日起,
手工卷烟每20支征收旧人民30元。据统计(部分地区数字不全),胶东区征收货物税
(包括货税、烟酒税、矿税)折北币数为:1938年9万元,1939年2.3万元,1940元93.
8万元,1941年144.5万元,1942年277.7万元。1946年征收产销税北币为:鲁中区
12991万元,鲁南区6312万元,滨海区5614万元。1947年上半年征收产销税北币为:
鲁中区24155万元,鲁南区4398万元,滨海区9197万元。1948年全省征收货物税北
币4793650万元,产销税6067839万元。1949年全省征收货物税旧人民币495.6亿元。

    〖冀鲁豫〗〖根据地〗〖建国前〗〖货物税〗〖种类〗〖税额〗〖税率〗
    〖日期〗〖征上〗〖标准〗〖范围〗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即征收烟、酒、麻、
植物油等货物产销税。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了《烟产税暂行条例》,
对土产烟从价征税,水烟征10%,旱烟征15%,卷烟征20%。1941年冀鲁豫行署公
布了《冀鲁豫区酒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产酒税每年分两期按估定价格征税,白
酒征20%,枣酒征5%,水黄明酒产酒户只限1口锅蒸烧,全年征收法币2400元。
1942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建设厅命令,自2月20日起,对纸烟实行专卖,由工商管理
局办理。私人经营的纸烟工厂、作坊一律停工,其愿意改做水烟、旱烟者,可继续
经营。专卖的纸烟免除烟产税。1943年12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为根绝以好
粮食酿酒并限制消耗,各地酿酒事业一律改为政府经营,各专区酿酒房最多以4家
为限,由专署具体办理。1945年9月,晋冀鲁豫工商局发布《征收烟酒产税暂行办
法》指出,由于抗日战争的胜利,新解放区有很多烟酒作坊制造大量烟酒,须进行
征税。水旱烟和各种酒从价征税20%;各种卷烟按包征税,50支包征收4元(冀南银
行币或鲁西银行币简称冀币、鲁币),20支包征收2元,10支包征收1元。1945年12
月冀鲁豫行署通令,根据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指示,自1946年1月1日,机制和手工烟,
每10支征统税鲁币1元;经营刮烟的烟店,水、旱烟丝按实际产量从价征收统税10
%;各种酒每斤一律征税鲁币20元。1946年8月冀鲁豫行署根据边区政府指示决定:
酒原则上由政府专卖,未专卖前商民制造经营的烧酒、木瓜玫瑰酒从价征税30%,
黄明酒征税15%,前规定每斤酒征税20元一律取消;未卖的酒锅不再征税;机制和
手工卷烟每10支仍征统税鲁币1元,水、旱烟丝仍从价征统税10%;机制卷烟每条
征专卖税鲁币100元。1948年10月冀鲁豫行署根据华北人民政府指示重新规定:自
11月份起,不论新老地区,公私营酒厂粮食酒一律按批发价征税50%,果木酒征税
35%。1949年1月,冀鲁豫行署根据华北人民政府指示规定:自是年1月1日起,一
级卷烟(机制)每10支包征税旧人民币1元,二级卷烟(半机制)每10支包征税0.80元,
三级卷烟(手工制)每10支包征税0.60元,20支、50支包依此类推,烟丝以封包2斤
起征,按当地批发价征税10%。自2月1日起又调整为:甲级卷烟每支征税旧人民币
0.20元,乙级卷烟每支征0.16元,丙级卷烟每支征0.12元。是年1月,冀鲁豫行署
转发《华北区酒业管理暨征税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华北区酒业除特许私酿的果
木等酒外,均归政府专营。专营诸酒从价征税50%,特许私酿诸酒从价征税60%。
同年5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发《华北区酒类专卖暨征税暂行办法》规定,烧酒、黄
酒、酒精一律从价征税80%,供工业医药用酒精免税;洋酒、啤酒、改制酒等从价
征税100%;果木酒从价征税50%。同年6月,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烟类征税
暂行条例草案》规定,机制、半机制、手工制卷烟及雪茄烟,一律从价征税60%;
斗烟丝从价征税40%;土烟丝从价征税20%。同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
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除酒税按原办法征收外,统一货物税征税办法。应税货
物分为烟、纤维、皮毛、火柴、水泥、麦粉、糖、饮料品、调味品、化妆品、玻璃、
染颜料及化学漆和化学碱、迷信品、农林产品、矿产品、海产品16类。最高税率为
机制半机制卷烟、雪茄烟、高级斗烟丝、板烟,从价征收100%;最低税率为麦粉,
从价征收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