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交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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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建国后〗〖机构〗〖数额〗〖国营企业〗
〖监交〗〖职责〗〖财政〗〖1956-1984〗
1956年,为了加强对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监督,保证其实现的应交利润及时足
额地解交国库,财政部决定,自9月1日起将原来由财政机关监交的国营企业移交给
税务机关监交。监交职责是:经常督促国营企业按期足额地向国家预算解交利润和
应交的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多余流动资金等;对企业实际交库的利
润、基本折旧基金等数字,进行记录、核对和报告。山东省财政厅税务局是年接办
了轻工、食品、纺织、医药、橡胶、木材、商业、水产、城市服务9 个部门驻鲁中
央国营企业的监交利润工作。
1957年1月财政部通知,中央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石油、电力、 森工、
一机、电机、建工、地质11个部门的国营企业的利润,也由税务机关监交。并修订
了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职责:第一、监督国营企业按期地、足额地解交利润;
第二、检查了解企业交款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监督企业补交超计划利润,并办
理超交、错交利润的退库工作;第四、负责办理监交利润的会计核算与监交情况的
报告。省税务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进行监交。同年7月, 税务机关又接办
了中央交通、粮食、农垦、教育、卫生、民航、广播7个部门所属的生产、 供销、
建筑安装企业的监交工作。到同年底,中央驻鲁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都由
税务机关接办了监交工作,全年监交企业收入40600余万元。
1958年1月,省级及县级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预算收入, 也交由税务机
关监交。实行由税务专管员一员进厂,既征税又监交利润;各级财政机关着重调查
研究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各地税务局与同级财政局合并后,监交利润工作基
本停顿。
1961年下半年,各地税务局又重新建立。1962年1月, 省财政厅决定税务机关
重新接办监交利润工作。同年4月, 执行财政部《关于监督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
的暂行办法》,各级税务局监督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的职责是催、查、结、报,
即:监督国营企业按期正确地、足额地解交预算收入;检查企业交款计划的执行情
况和了解企业生产、财务活动以及亏损企业的亏损变化等情况;初步审核企业的会
计报表,办理初步结算和亏损企业的弥补工作;登记监交预算收入的数额,并按照
规定办理对帐签证和报告监交工作情况。到1962年11月底,全省税务机关监交的国
营企业已达3446户,监交预算收入59000余万元,弥补亏损17000余万元。 1963 ~
1965年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监交利润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税务机关瘫痪,监交利润工作停止。
1983年、1984年,对国营企业先后实行了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大部分
国营企业应上交的利润改为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税务机关的监
交利润工作基本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