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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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察〗〖建国后〗〖财政〗〖管理〗〖监督〗〖机构〗
〖职责〗〖方法〗
建国后,为了保证税收法令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山东
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开展了税务监督与检查工作。在建国初期各级税务部门即建立了
查缉机构,省税务局设置查缉科,具体指导各地方税务局查缉队,主要任务是保证
税收任务完成,保护商人正当经商,查缉税务干部对税收法令、政策的执行情况,
办理有关税务检查的检举与申诉等。
1950年2月,成立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后, 明确规定省税务局查缉科直接管理查
缉队,改善缉私工作,减少征税中畸轻畸重现象,对税务部门干部存在的不良作风
进行调查处理,对工作中表现好的税务干部,向各级领导建议给予表彰奖励。1952
年,根据华东区第三届税务会议关于人员定额和机构编制的要求,省税务局和青岛、
济南、烟台、徐州4个省辖市税务局设置了检查科,昌潍、淄博、沂水、惠民、 泰
安、临沂、文登、莱阳、滕县、胶州、德州11个专区局设置了检查股,在各县级局
配备了股长级检查人员。同年下半年,全省各地将外部查缉工作移交给各业务部门,
检查部门只负责监督检查干部思想作风,弹劾贪污和渎职犯法行为,监督税收任务
完成情况。同年,在全省开展税务检查97次,参加检查干部达347人。
1953年2月,制定了《山东省税务局监察工作试行办法(草案)》,规定省、 省
辖市、专区税务机关分别改建监察室、监察科、监察股,县(市)级税务局一般不设
监察机构,但可配股长级专职监察干部2至3人。税务系统各级监察部门,隶属本机
关首长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并受当地政府监察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税务检
查工作范围主要是:对本机关与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令的监督检
查;对执行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对各项税收、税源控制方法的检查;对贪污、
渎职、违法违纪的检查;对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情况的检查;对请示、报告、会计、
票证、财务制度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关专案的调查处理;受理对税务人员
检举、控告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全省127 个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
建立了监察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监察人员,配备专职监察干部211名。各级税务机关,
特别是基层税务所,实行配兼职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形成专业监察与兼职监察相
结合的监察工作网络。这一年,全省重点检查19次,处理贪污案件124起, 挪用税
款案件33起,处理人民来信255件。
1954年,为了进一步搞好税务监察工作,召开了全省税务监察工作座谈会,会
后确定税务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执行、税收计划完成、干部思
想作风为主,结合税务工作中心开展税务监察。当年全省进行税务检查268次, 专
职监察干部501人参加,检查了11个专区(市)局、9个市分局、51个县(市)局、78个
税务所,调查处理贪污、受贿索贿、挪用公款案件多起,受理人民来信来访3440件
次。这一年全省监察通讯员发展到417人,在工作中,发挥了兼职监察工作的作用。
1958年,全省各级财政、税务机构合并,各级税务监察部门取消,省税务局监
察工作划归办公室专人负责,专区、县也分别划归秘书科、股负责,税务监察工作
受到一定的影响。1961年,全省各级税务机构又陆续恢复,1962年4月, 省税务局
又重新设置了监察室,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等税务局,也先后恢复设置了监察
科或人事监察科,全省有77个县(市)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税务监察干部,当年全省组
织税务检查1612次,对633个基层税务所进行了检查。
1964年,全省税务机关增设了政治处或政治指导员办公室,税务监察工作划归
同级政治处或政治指导员办公室领导。1965年10月,税务监察工作移由省财政厅政
治处负责。1966年以后,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十年间税务监察工作
全面停顿。
1975年10月,成立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内设税政处,税务监察工作分散
到各业务科负责。1983年10月,省税务局升格为副厅级单位,下设办公室,税务监
察工作由办公室及有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一直到1985年仍未成立专门的税务监察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