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建国后〗〖财政〗〖管理〗〖监督〗〖机构〗
〖职责〗〖方法〗
建国后,为了保证税收法令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山东
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开展了税务监督与检查工作。在建国初期各级税务部门即建立了
查缉机构,省税务局设置查缉科,具体指导各地方税务局查缉队,主要任务是保证
税收任务完成,保护商人正当经商,查缉税务干部对税收法令、政策的执行情况,
办理有关税务检查的检举与申诉等。
1950年2月,成立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后, 明确规定省税务局查缉科直接管理查
缉队,改善缉私工作,减少征税中畸轻畸重现象,对税务部门干部存在的不良作风
进行调查处理,对工作中表现好的税务干部,向各级领导建议给予表彰奖励。1952
年,根据华东区第三届税务会议关于人员定额和机构编制的要求,省税务局和青岛、
济南、烟台、徐州4个省辖市税务局设置了检查科,昌潍、淄博、沂水、惠民、 泰
安、临沂、文登、莱阳、滕县、胶州、德州11个专区局设置了检查股,在各县级局
配备了股长级检查人员。同年下半年,全省各地将外部查缉工作移交给各业务部门,
检查部门只负责监督检查干部思想作风,弹劾贪污和渎职犯法行为,监督税收任务
完成情况。同年,在全省开展税务检查97次,参加检查干部达347人。
1953年2月,制定了《山东省税务局监察工作试行办法(草案)》,规定省、 省
辖市、专区税务机关分别改建监察室、监察科、监察股,县(市)级税务局一般不设
监察机构,但可配股长级专职监察干部2至3人。税务系统各级监察部门,隶属本机
关首长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并受当地政府监察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税务检
查工作范围主要是:对本机关与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令的监督检
查;对执行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对各项税收、税源控制方法的检查;对贪污、
渎职、违法违纪的检查;对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情况的检查;对请示、报告、会计、
票证、财务制度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关专案的调查处理;受理对税务人员
检举、控告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全省127 个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
建立了监察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监察人员,配备专职监察干部211名。各级税务机关,
特别是基层税务所,实行配兼职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形成专业监察与兼职监察相
结合的监察工作网络。这一年,全省重点检查19次,处理贪污案件124起, 挪用税
款案件33起,处理人民来信255件。
1954年,为了进一步搞好税务监察工作,召开了全省税务监察工作座谈会,会
后确定税务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执行、税收计划完成、干部思
想作风为主,结合税务工作中心开展税务监察。当年全省进行税务检查268次, 专
职监察干部501人参加,检查了11个专区(市)局、9个市分局、51个县(市)局、78个
税务所,调查处理贪污、受贿索贿、挪用公款案件多起,受理人民来信来访3440件
次。这一年全省监察通讯员发展到417人,在工作中,发挥了兼职监察工作的作用。
1958年,全省各级财政、税务机构合并,各级税务监察部门取消,省税务局监
察工作划归办公室专人负责,专区、县也分别划归秘书科、股负责,税务监察工作
受到一定的影响。1961年,全省各级税务机构又陆续恢复,1962年4月, 省税务局
又重新设置了监察室,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等税务局,也先后恢复设置了监察
科或人事监察科,全省有77个县(市)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税务监察干部,当年全省组
织税务检查1612次,对633个基层税务所进行了检查。
1964年,全省税务机关增设了政治处或政治指导员办公室,税务监察工作划归
同级政治处或政治指导员办公室领导。1965年10月,税务监察工作移由省财政厅政
治处负责。1966年以后,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十年间税务监察工作
全面停顿。
1975年10月,成立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内设税政处,税务监察工作分散
到各业务科负责。1983年10月,省税务局升格为副厅级单位,下设办公室,税务监
察工作由办公室及有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一直到1985年仍未成立专门的税务监察
机构。
二、税务监察
〖税务〗〖监察〗〖建国后〗〖财政〗〖管理〗〖监督〗〖机构〗
〖职责〗〖方法〗
建国后,为了保证税收法令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山东
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开展了税务监督与检查工作。在建国初期各级税务部门即建立了
查缉机构,省税务局设置查缉科,具体指导各地方税务局查缉队,主要任务是保证
税收任务完成,保护商人正当经商,查缉税务干部对税收法令、政策的执行情况,
办理有关税务检查的检举与申诉等。
1950年2月,成立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后, 明确规定省税务局查缉科直接管理查
缉队,改善缉私工作,减少征税中畸轻畸重现象,对税务部门干部存在的不良作风
进行调查处理,对工作中表现好的税务干部,向各级领导建议给予表彰奖励。1952
年,根据华东区第三届税务会议关于人员定额和机构编制的要求,省税务局和青岛、
济南、烟台、徐州4个省辖市税务局设置了检查科,昌潍、淄博、沂水、惠民、 泰
安、临沂、文登、莱阳、滕县、胶州、德州11个专区局设置了检查股,在各县级局
配备了股长级检查人员。同年下半年,全省各地将外部查缉工作移交给各业务部门,
检查部门只负责监督检查干部思想作风,弹劾贪污和渎职犯法行为,监督税收任务
完成情况。同年,在全省开展税务检查97次,参加检查干部达347人。
1953年2月,制定了《山东省税务局监察工作试行办法(草案)》,规定省、 省
辖市、专区税务机关分别改建监察室、监察科、监察股,县(市)级税务局一般不设
监察机构,但可配股长级专职监察干部2至3人。税务系统各级监察部门,隶属本机
关首长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并受当地政府监察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税务检
查工作范围主要是:对本机关与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令的监督检
查;对执行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对各项税收、税源控制方法的检查;对贪污、
渎职、违法违纪的检查;对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情况的检查;对请示、报告、会计、
票证、财务制度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关专案的调查处理;受理对税务人员
检举、控告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全省127 个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
建立了监察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监察人员,配备专职监察干部211名。各级税务机关,
特别是基层税务所,实行配兼职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形成专业监察与兼职监察相
结合的监察工作网络。这一年,全省重点检查19次,处理贪污案件124起, 挪用税
款案件33起,处理人民来信255件。
1954年,为了进一步搞好税务监察工作,召开了全省税务监察工作座谈会,会
后确定税务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执行、税收计划完成、干部思
想作风为主,结合税务工作中心开展税务监察。当年全省进行税务检查268次, 专
职监察干部501人参加,检查了11个专区(市)局、9个市分局、51个县(市)局、78个
税务所,调查处理贪污、受贿索贿、挪用公款案件多起,受理人民来信来访3440件
次。这一年全省监察通讯员发展到417人,在工作中,发挥了兼职监察工作的作用。
1958年,全省各级财政、税务机构合并,各级税务监察部门取消,省税务局监
察工作划归办公室专人负责,专区、县也分别划归秘书科、股负责,税务监察工作
受到一定的影响。1961年,全省各级税务机构又陆续恢复,1962年4月, 省税务局
又重新设置了监察室,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等税务局,也先后恢复设置了监察
科或人事监察科,全省有77个县(市)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税务监察干部,当年全省组
织税务检查1612次,对633个基层税务所进行了检查。
1964年,全省税务机关增设了政治处或政治指导员办公室,税务监察工作划归
同级政治处或政治指导员办公室领导。1965年10月,税务监察工作移由省财政厅政
治处负责。1966年以后,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十年间税务监察工作
全面停顿。
1975年10月,成立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内设税政处,税务监察工作分散
到各业务科负责。1983年10月,省税务局升格为副厅级单位,下设办公室,税务监
察工作由办公室及有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一直到1985年仍未成立专门的税务监察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