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辑 革命根据地的财政监督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财政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article/41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article/41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根据地〗〖财政〗〖监督〗〖建国前〗〖机构〗〖职责〗 〖方法〗〖管理〗〖冀鲁豫〗 山东革命根据地的财政监督,主要是由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财粮预决算等 严格进行审计,从而制止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惩治贪污犯罪。1940年12月,省战 工会公布《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凡行政机关、武装部队及公营企业人员, 克扣或截留应发给或应缴纳财物,买卖公共用品从中舞弊,盗窃或侵吞公家财物, 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从中牟利,擅移公款为私人营利,违法 收募税捐,伪造或虚报收支帐目,勒索敲诈招摇撞骗收受贿赂,为私利浪费公用财 物,均以贪污论。犯贪污罪者,以其数量的多少及影响的大小,由审判机关判决。 贪污财物法币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贪污的财物追缴后,依其性质分别发还 受害人一部或全部。犯贪污罪自首者,追缴其贪污财物,可予减刑或免刑。 1942年公布《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保证财政制度的执行,防 止贪污浪费,省设审计处,各行署区设审计分处,各专署区设审计员,施行财政司 法监督。省审计处主任由省检查委员会推荐,省参议会通过。各行署区审计分处主 任、专署区审计员,由各该级检查委员会推荐,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各级审计处受 该地区检查委员会领导,并受行政委员会指导,但仍保持其独立的系统。审计处职 权: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地方部队开支预、决算事项;关于审核各级财政、粮 食机关征税、征粮与一切开支事项;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部队公有财务事项; 关于审核各级金库及公营事业收支事项;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的检举事项。同时公 布的《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对审计方法规定:书面审计,包括各机关、团体、部 队收支预算书、决算书、公营事业的营业报告、金库的收支报告及其应附表册等; 实地审查,对上列书表认为有疑义者,或发现某机关、团体、部队有贪污浪费时, 随时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委托审查,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便利及监督周密,审计处可 将一部分审计任务委托某些机关、团体、部队代为审查。审计处及审计分处审核的 概算及预算书,应提出意见送交同级行政委员会;审核的决算如认为有问题时,即 通知其主管首长提出申辩书,或派人实地审查,如发现贪污舞弊情节时,提请同级 检察委员会检举。 1945年3月,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修正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对犯贪污罪者改为:买卖公共物品从中舞弊者;克扣公家财物自肥者;伪造虚报收 支帐目者;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假借公家名义私收捐税或私募资财者;勒索 敲诈收受贿赂者。惩治贪污改为:贪污财物北币20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10年以上 有期徒刑;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00元以上不满 1500 元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处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946年2月, 山东省政府颁 发《山东省暂行审计规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各机关财粮收支的审计, 由省参议会审计处负责办理。在审计处未成立前,由省参议会授权省政府财政厅代 理。省财政厅可委托各行署财政处办理初审。各级政府机关会计,对所属机关及本 机关的预算及决算,应严格执行行政审核制度,根据审核修正之数汇编各级总预算 或总决算。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也是通过审查财政预、决算等进行财政监 督。冀鲁豫边区1940年5月颁布了《各级审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本区会计与审 计暂行办法》。1944年4月, 冀鲁豫行署公布了《冀鲁豫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 对各级政民工作人员及公营或公益事业人员侵占公有财物,为公家买卖物品从中渔 利,挪留克扣应发给或解缴的财物,违法征收捐税粮饷或募集勒索人民财物,捏报 浮报公有财物的开支(包括损失)或隐瞒收入,挪用公款供私人营利,假借机会以公 有财物供私人挥霍享受,因职务行为或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均以贪污论。犯贪污罪者,以其贪污数目多寡及影响大小,由审判机关判决。贪污 数目鲁币50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7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0 元以上不满 5000元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者,处1年以上3 年 以下有期徒刑;不满500元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贪污罪于发觉前自首 者,减期或免除其刑;审判时或未审判自白者,减轻其刑。追回贪污财物属于公有 者,一律归公;属于私人者,按其性质予以没收或发还受害人一部或全部。无法追 缴时应没收其财产,但应酌留其家属的生活费。1949年3 月冀鲁豫行署通令:为开 支合理,用途正当,健全审计制度,严格掌握财粮开支,特建立冀鲁豫行署审计委 员会,由行署主任、秘书长或秘书处长、财政处长及审核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全区财粮开支及各项事业费概算和临时修建费的开支事宜。审 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编造预算的机关负责人应出席会议;各专署、县政府编造预 算请求审核时,如无人出席会议须填写详细说明书。各级政府负责人应帮助和督促 财政科与仓库加强审计工作,严格掌握实有人数、马匹及仓库原粮数量,不准虚报 隐瞒,以防止重报冒领,避免贪污浪费及对仓库粮食管理不负责任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