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伪统治区的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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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伪统治区〗〖货物税〗〖种类〗〖税率〗〖税额〗〖民国〗
  山东的日伪统治区,仿照国民政府统税章则征税。1938年春,伪华北政务委员
会令各地开征公卖费、烟酒税、卷烟税、薰烟税、棉花税、麦粉税、火柴税、水泥
税、火酒税、啤酒税、汽水税、矿产税等。货物按伪联币从价征税或规定定额税率,
如洋酒从价征税30%,薰烟叶百斤征税4.15元,麦粉每包(重22.23公斤)征税0.10
元,改性火酒每公升征税0.065元,普通火酒每公升征税0.13元。日军侵华初期,
其统治区不断扩大且物价也有所上涨,统税收入不断增加。1938年实收伪联币
12517025元,1939年为24676138元,1940年为40163935元,1941年为66470943元,
1942年为109425292元。1943年以后,日伪统治区逐渐缩小,扣除物价上涨因素,
税收也随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