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的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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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方法〗〖机构〗〖职责〗〖民国〗〖管理〗
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于1912年公布《暂行审计规则》,1914年公布《审计法》
,山东均未执行。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山东后,1928年5省政府曾拟定《山东省各县、区、乡、 镇
实行财政公开办法》,命令各县管理地方财政的人员,每月将收支各款公布周知,
以使民众明了缴纳款项的用途,杜绝地方巧立附捐摊款名目而中饱私囊。1929年12
月颁布的《山东省暂行会计规程》规定,在地方审计制度未经中央公布以前,有关
审计事项由省财政厅执行。财政厅负责审查的事项有:地方金库岁入岁出的总额预
决算,省政府各机关每月收支预算及报告,省地方行政事业的收支计算,省金库发
给补助费或特予保证各事业的收支计算。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收支金额不符,收
支违反法令或超过预算及预算外支出时,可援引法令,呈请省政府委员会进行追究。
1931年制定抽查正杂各税的办法,规定每年6月、12 月由财政厅派员前往各县财政
局,逐一严密彻查,如有违章舞弊事实,立即呈厅核办。1933年山东设立各县地方
财政监察委员会,作为整理、监督各县地方财政的机构。其职责是监督县地方公款
的收支,审查县地方预算、决算及月报、书表、单据等;如对县地方公款收支有异
议,有权函请县政府答复;对于不遵预算及不正当、不经济的支出或者挪移、侵蚀
县地方公款事情,应迅速检举,径呈财政厅。1938年《审计法》及其《施行细则》
公布施行。此后,山东还订定《山东省财务、公库、会计、审计机关工作联系办法》
,推行将财政厅、省政府会计室、临时金库、财务审计委员会四权分立、相制、互
衡的财政联系制度,但因处于抗日战争时期而流于形式。
抗战胜利后,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各市、区、县监督区、乡镇、村坊公所
经手地方财政暂行办法》规定:(一)各区、乡镇、村坊公所收支各费须依预算为范
围,不得巧立名目,擅行收支。(二)各区、乡镇、村坊应组织财政监察委员会,负
责监督各公所财政收支事项。(三)各公所每月收支款项、数目须公布周知,并送财
政委员会审查盖章。1947年初,山东省审计处成立,直属国民政府审计处领导,其
主要任务是对山东省政府、青岛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预决算审计、审核及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