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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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建国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
1955年前后,山东省部分事业单位实行过企业化管理,主要有电影院、剧院、
文物商店、广播电台服务部、招待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剧团等事业单位,后又停止
实行。1982年11月,山东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
见》。提出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都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人力、技术、设备等条件,
合理组织收入,逐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后,单位的性质、
任务不变,增加的收入和节省的经费补贴,留给单位,国家拨给的正常事业费和各
类定额补助,从1983年起一定几年不变,节余留用,超支不补。1985年6月, 省政
府第二次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明确
规定从1985年起一切有收入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企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