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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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财务〗〖管理〗〖预算〗〖差额〗
〖建国后〗〖方法〗〖行政事业单位〗
1956年,山东省行政机关托儿所的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和公杂费,保育人员的福
利费和医药费,绝大部分列入国家预算,不足部分用统一掌握的行政机关结余的福
利费自行解决。保育人员的工资原则上从收费中解决,差额部分由托儿所经费补助。
从1958年起,对党政机关托儿所、幼儿园采取“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的办法。其
行政管理人员的一切费用及房屋修缮、固定资产购置费,均列入预算。保育人员的
一切费用及儿童伙食、杂费,均由收费解决,自求平衡。从1964年起,省级托儿所、
幼儿园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管理人员经费及除房租、大型修缮、大型器
具设备购置费以外的公用经费,由收取的管理费(整托儿童每人每月8元、日托6元、
半托4元)中解决,此项费用,由儿童家长所在单位在“差额补助费”目内报销。保
育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收取的保育费(由儿童家长自理)中解决。房租、大型修缮、大
型器具设备购置等临时性开支,单独编报预算,经批准,另拨经费。1982年省级托
儿所、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预算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凡经省编
委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经
费部分,纳入国家预算,由主办单位列支。几家联办的和未设幼儿园、托儿所的单
位向省级其他行政单位送托儿童的,由联办单位和送托家长所在单位,按送托儿童
人数分摊。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保育费主要用于房租、水电费、设备及玩教具的购
置费、修理费、公务费、办公费及儿童取暖费、工作人员的奖励及临时工的工资等。
1983年,在编人员的个人经费部分,一律纳入国家预算,列入主办单位经费,不再
实行分摊和按入托儿童定额收费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