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财务〗〖管理〗〖预算〗〖差额〗
〖建国后〗〖方法〗〖行政事业单位〗
1956年,山东省行政机关托儿所的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和公杂费,保育人员的福
利费和医药费,绝大部分列入国家预算,不足部分用统一掌握的行政机关结余的福
利费自行解决。保育人员的工资原则上从收费中解决,差额部分由托儿所经费补助。
从1958年起,对党政机关托儿所、幼儿园采取“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的办法。其
行政管理人员的一切费用及房屋修缮、固定资产购置费,均列入预算。保育人员的
一切费用及儿童伙食、杂费,均由收费解决,自求平衡。从1964年起,省级托儿所、
幼儿园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管理人员经费及除房租、大型修缮、大型器
具设备购置费以外的公用经费,由收取的管理费(整托儿童每人每月8元、日托6元、
半托4元)中解决,此项费用,由儿童家长所在单位在“差额补助费”目内报销。保
育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收取的保育费(由儿童家长自理)中解决。房租、大型修缮、大
型器具设备购置等临时性开支,单独编报预算,经批准,另拨经费。1982年省级托
儿所、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预算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凡经省编
委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经
费部分,纳入国家预算,由主办单位列支。几家联办的和未设幼儿园、托儿所的单
位向省级其他行政单位送托儿童的,由联办单位和送托家长所在单位,按送托儿童
人数分摊。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保育费主要用于房租、水电费、设备及玩教具的购
置费、修理费、公务费、办公费及儿童取暖费、工作人员的奖励及临时工的工资等。
1983年,在编人员的个人经费部分,一律纳入国家预算,列入主办单位经费,不再
实行分摊和按入托儿童定额收费的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的财务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财务〗〖管理〗〖预算〗〖差额〗
〖建国后〗〖方法〗〖行政事业单位〗
1956年,山东省行政机关托儿所的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和公杂费,保育人员的福
利费和医药费,绝大部分列入国家预算,不足部分用统一掌握的行政机关结余的福
利费自行解决。保育人员的工资原则上从收费中解决,差额部分由托儿所经费补助。
从1958年起,对党政机关托儿所、幼儿园采取“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的办法。其
行政管理人员的一切费用及房屋修缮、固定资产购置费,均列入预算。保育人员的
一切费用及儿童伙食、杂费,均由收费解决,自求平衡。从1964年起,省级托儿所、
幼儿园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管理人员经费及除房租、大型修缮、大型器
具设备购置费以外的公用经费,由收取的管理费(整托儿童每人每月8元、日托6元、
半托4元)中解决,此项费用,由儿童家长所在单位在“差额补助费”目内报销。保
育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收取的保育费(由儿童家长自理)中解决。房租、大型修缮、大
型器具设备购置等临时性开支,单独编报预算,经批准,另拨经费。1982年省级托
儿所、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预算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凡经省编
委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经
费部分,纳入国家预算,由主办单位列支。几家联办的和未设幼儿园、托儿所的单
位向省级其他行政单位送托儿童的,由联办单位和送托家长所在单位,按送托儿童
人数分摊。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保育费主要用于房租、水电费、设备及玩教具的购
置费、修理费、公务费、办公费及儿童取暖费、工作人员的奖励及临时工的工资等。
1983年,在编人员的个人经费部分,一律纳入国家预算,列入主办单位经费,不再
实行分摊和按入托儿童定额收费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