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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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差额〗〖预算〗〖建国后〗
〖方法〗〖行政事业单位〗
1954年7月,省卫生厅、 财政厅联合颁发了《山东省卫生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
位财务试行办法(草案)》。规定凡卫生事业中的教学医院、各类综合医院、卫生院
(所)门诊部、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及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等,均采取“全额管理,
定额补助”的办法,全部收支通过预算管理,同时根据单位的收支预算,分别确定
财政补贴定额。1960年2月,财政部、 卫生部发出《关于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全部
由国家预算开支的通知》,规定医院由原来的“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改为“全额
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财务管理办法。医院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3 %的
附加工资,由国家预算开支,其余各项开支由医院收费解决。1974年,对集体办的
公社卫生院实行“社办公助”,总的公助水平,全省按卫生院正常支出( 除去药品
材料)的35%或集体人员工资的60%。1979年医院进行经济管理试点, 对医院的补
助改为按编制床位实行定额补助经费的办法。大部分地区卫生部门把原来包工资办
法改按人员、床位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分配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