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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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国后〗〖支出〗〖规定〗
1950年,山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其预算与支用计划报经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批
准,财政厅按批准的预算与支用计划,通过人民银行拨给基建主管部门及单位,监
督其使用。是年12月14日政务院发布决定,财政部门按照各该级人民政府或其财经、
文教机关批准的基建工程设计、施工计划、施工图案和财务收支计划拨付基建投资。
1951年7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凡是年财政预算中有关工矿、交通、 农
林、水利、水产、贸易、公用、财政建仓等基建投资,均由财政部门委托人民银行
指定交通银行办理拨付,监督使用,无交通银行者由当地人民银行办理。财政部门
根据省财委批准的各单位年度拨款计划和核定的拨款通知书或预拨通知书,视财力
状况核定基建主管部门季度拨款计划及各单位季度分月支用计划,据以签发每月省、
地(市)金库支付命令,并于每月开始前10天将款划到交通银行,按领款银行及单位
的凭证记帐。自筹基建资金于动用月份前10天将款划存交通银行统一监督使用。经
省财委核准预拨部分款项者,于年度计划核准后将其扣回。每月审查交通银行填报
的拨款收付与工程进度报告以及所附各单位的基建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并对报告
加注审核意见,分送省财委及主管部门,且对交通银行办理支付情形予以检查。每
项或全部工程验收后,凭交通银行所送验收证件、拨款收付决算报告,增加固定资
金收据及竣工决算,经查实批准决算报告,将拨款核销转作企业资金,并报省财委
备案。收到交通银行缴回各单位剩余拨款,经查实帐目后将其入库。是年上半年完
成的基建工程,报经省财委批准,审核其补办决算,查清资金来源,办理转资手续;
已进行一部分的工程,报经省财委批准,查清用款金额、来源、用途,办理拨款手
续,并转交通银行检查监督。是年9月,省财委转发《华东地方工业1951 年基本建
设工程程序暂行办法》,规定30万元与其以上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报华东区
财委批准,技术设计与预算报华东区主管部门批准;30万元以下1 万元以上基建项
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技术设计与预算均报省主管部门核定,省财委批准;1 万元
以下基建项目计划报省财委批准。是年12月省财政厅通知,年终建设单位已拨未用
库存现金与交通银行未拨的存款统一收回财政部门,剩余基建材料及订货押金由各
基建单位代财政部门暂时保管,转抵1952年基建投资。擅自挪用于其他工程的基建
资金,作为剩余资金由监督拨款机关核转财政部门,并报省财委处理。年终审核交
通银行的基建拨款决算、各单位基建基金财务决算与基建剩余物资保管报告书。
1952年,对上年已建未完工程与已批准而尚未施工必须移于本年建设的工程,
在本年春拟编的财政预算所列基建控制数字内编制预算,经省财委批准后,财政机
关办理拨款手续。是年3月华东区财委颁发《1952年华东区各省(区) 市基本建设工
程程序暂行办法草案》,省财委并作了补充规定。对20万元与其以上的基建项目的
初步设计与概算均逐级报华东区财委批准,其中甲类(1000万元与其以上)项目须事
先报经中央主管部门同意,乙类(分行业限额与其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项目事后报
中央主管部门备案;2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财委备案。省属各
类项目的技术设计与预算逐级报主管部门批准,市、地属项目报省工业厅批准,并
将其批示副本及批准预算报省财委与财政部门,其中甲类项目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径
报华东区主管部门备案。是年3 月省财委函发《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拨付银行基
本建设基金试行办法》,为减少资金积压、灵活库款调拨,财政厅对基建基金不再
逐笔拨付,于接到省财委核定的拨款通知书或预拨通知书后,根据财政总预算和库
款能力加具分次拨付通知书,统一交与交通银行与建设单位,据以拨款。交通银行
在分期拨付通知书限额内根据工程缓急,匡计各单位可能用款数额,按款项汇总填
制“财政拨款结存日报”,分批向财政部门请领款项。财政厅预拨给交通银行山东
支行拨款准备金30至50万元。交通银行按各单位批准计划用款数及支用拨款数填制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日报表”,报财政厅经建处审查后转会计处,凭以列帐及调拨
款项。外埠建设单位用款仍照省财委拨款通知书或财政厅核定的分期拨付通知书一
次拨付交通银行备支。
1955年7月, 省人委转发国务院《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
办法》,由省管理的5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的初步设计与概算均报国家建委审核、
国务院批准,其技术设计与预算均报省人委审核批准;80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以下
的工业、动力、农、林、水利、邮电、交通行业基建工程和60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
以下的行政用房、住宅、文化福利设施、商业企业、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基建工程
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技术设计与预算均报省人委审核批准。
1956年7月,省人委颁发试行《山东省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补充规定(草案)》,
列入省国民经济基建计划的“三项费用”(1957年增为四项费用)、勘察设计拨款、
企业与机关自筹基建资金均按基建拨款办法拨款,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年度计划投
资额,根据批准的基建预算修改而发生的投资额增减,由各主管部门在本厅、局是
年投资总额范围内调整。已列入五年计划的下年度基建工程报经省人委批准提前进
行者,其支出超过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总额部分,给予拨补。施工图工程量与技术设
计工程量有较大出入或由于施工图工程量的出入致使工程价值超过原综合预算价值
者,由建设单位修正预算,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拨补。实际施工与施工图发生较大
差异,必须变更图纸时,修正其预算,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调整预算拨款。
1957年5月,按省人委规定,对80万元以下的工业、动力、农、林、水利、 交
通行业基建工程与60万元以下的行政用房、住宅、文化福利设施、商业企业、城市
公用事业及其他基建工程的技术设计与预算,分别由主管厅、局和专署(市)级人委
审批。
1958年3月,省人委发布《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查批准暂行办法(草
案)》,对300万元以下的水利基建工程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技术设计与预算,由省
水利厅审核批准。100万元以下的工业、动力、农、林、 交通业基建工程的设计与
预算,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厅、局和济南、青岛、烟台、淄博四市人委审核批准。
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的设计与预算,由主管县、市人委审核批准。已批准的基建工
程初步设计与概算、技术设计与预算抄送财政部门,作为审批基建支出预算和监督
拨款的依据。是年3月26日省财政厅规定,由省预算拨款的市、 县地方工业基建投
资改为每季或每月办理一次核增市、县财政预算手续,由市、县财政局掌握拨款。
同日省财政厅党组决定,原由财政厅办理的对各厅、局及所属单位与各地市的基建
支出预、决算的审定和资金批拨等基建财务工作移交给建设银行办理。是年8 月,
省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对由年度国民
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确定的基建投资,在保证不降低生产能力,不推迟交工日期,
不突破投资总额,不增加非生产建设比重的条件下,交由各建设部门和单位统一掌
握,自行安排,包干使用。工程竣工后,投资如有结余,留给建设部门和单位另行
使用,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年终未完工程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财政。
1959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规定,不经省委批准,任何地区、 任何部门都不得
自行增加和安排新工程。计划内的基建资金,不准挪用于计划外工程或作其他用途。
各部门、地区、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搞基建,其投资总额须报省人委批准,新建、扩
建增加生产能力和需要国家拨付材料者报省计委批准,属生产安全、职工生活福利
及技术措施方面的工程,当地又可自行解决材料者,报市、地委批准,报省备案。
是年7月,省财政厅规定,自筹基建投资一律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 先存后用,
财政不垫款。省人委规定,上年拖年度工程,经省委批准者继续建设,未批准者停
建,其剩余投资缴回财政。停建工程清理资金,编制停工决算,经批准后转帐。建
设单位节约的投资包干结余用于增加新建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须报省计委、建委
与建设部门研究批准,节约单位因条件所限不再使用,主管部门调用其他工程,给
节约单位以适当奖励。是年第三季度,对1958年及以前年度的基建结余资金进行了
清理,清理出的货币资金从1959年各单位银行存款户内扣回,不足扣者从其拨款户
内补扣;债权债务相抵后,将其债权净额收回;材料设备已使用于是年计划内工程
的,从其单位拨款户中扣回,处理变价者将其价款收回,列为下年储备者从是年拨
款限额中收回。扣回、收回的结余资金全部上缴财政。结余资金已用于未经批准的
拖年度工程者,报主管部门专案处理。
1961年下划到各地市的基建支出预算指标,指定到基建单位,地区不能调剂,
各地区不参与预算分成,年终结余一律交省。为压缩基建投资,是年2 月省建委、
计委、财政厅通知停、缓建一批基建项目,对其现存的材料设备和资金予以冻结,
编造清单逐级报省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市,抄报财政厅。是年 4 月, 对全省结存的
21318万元基建物资和资金清查,动员结存单位将不需要的设备材料调出处理, 收
回的资金补充当年计划内工程的预算拨款,解决停、缓建项目的收尾工程设备到货
价款及维护费用。收尾工程投资报华东局批准。非生产性的楼、堂、馆、院、所类
工程一律停建。停、缓建工程的维护费,经批准后由结存物资、资金中解决,不足
部分由国家拨款,不列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是年5月, 对应完未完工程经批准下年
度继续施工者,必须纳入下年度国家基建计划和预算。预算外基建投资,纳入综合
财政计划。
1965年5月,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
,对建设单位需要动用库存积压设备,经计划、财政部门批准追加投资计划,利用
积压设备所需加工、改制费用,财政给予报销。
1971年5月, 省革委批转省财政金融局《关于财政银行工作几项改革试行意见
的报告》,省分配给地、市基建投资(包括“五小企业”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建
设任务或项目,由地、市负责统筹安排,包干建设,投资结余留归地、市。
1973年3月,省财政金融局规定, 各计划内的基建和地质勘探单位均按规定编
报“基本建设财务月报表”,由省主管部门汇总,于月终后15天内报省财政金融局。
是年6月,省财政金融局、计委、建委制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
地(市)、县所属基建项目报省计委审批后,其财务预算报省主管局汇总转报省财政
金融局核定。1977年4月,规定各基建及地质勘探单位逐级编报是年财务计划, 由
省主管部门核定汇总,于5月15日前报省财政局。
1979年7月,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的通知》,
对是年基建预算拨款,除应扣除各部门上年预借设备到货款外,用以解决基建投资
拨款、正常储备拨款、停缓建项目计划调整已拨款项、必不可少的工程维护费和确
实无法退货的设备材料款,由各部门统筹安排,包干使用。对计划要求竣工投产的
项目和重点续建项目优先供应资金,促进尽快竣工投产。
1980年,在轻工、纺织系统10个行业中的23家基建单位试行基建拨款改为贷款
的办法。是年第三季度末,山东地方基建项目在建工程量达16亿元,其中属已投产
未办移交、已竣工未投产和长期拖延工期的半拉子工程占60%以上。是年11月开始
清理、压缩基建在建工程量,对已建成投产使用或已竣工尚未投产的工程办理验收
和移交生产的手续;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而不办理验收手续的工程,自1981年起一
切费用不再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其试生产收入不再抵留,作为正常生产利润列入预
算上缴财政;对已建多年没有收摊子的工程,其主要工程已基本建成具有一定综合
生产能力者,缩小规模,建到一定程度不再建设,或适可而止抓紧收尾,从1981年
起不再投资。
1981年停、缓建了一批基建项目,对其财务进行全面清理入帐上报。其维护工
程投资,经批准后从是年基建投资中解决。其定期维护工作费用、设备材料保管保
养费、待处理人员及留守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与修建临时仓棚、堆场等费用,由主
管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预算,拨给专款,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国内
设备到货一时处理不了,需要增加的设备储备费、运杂费,首先从动员内部资源中
解决,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向建设银行贷款;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到货的国内接运费、
关税、工商税、手续费、海运费、保险费,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研究解决;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其维护工程投资、设备材料到货款、
维护费,生产准备人员的工资等,一律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1985年起,凡国家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简称拨
改贷),各级政府安排的“拨改贷”资金由该级政府财政预算拨给, 建设银行收回
的贷款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或经批准免予归还的贷款,建设银行报财政部
门冲销“拨改贷”基金。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根据国家核定的总规模,控
制投资总额和使用方向,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在控制指标内自行安排,报省备案。
基本建设全面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核定的季度用
款计划,按月将财政基建投资拨给同级建设银行,作为贷款基金用于发放贷款。财
政基建支出决算按建设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数列报,年度基建贷款基金未支用部分留
在建设银行贷款基金户,下年继续使用。建设银行收回贷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列
入国家预算,收回后按月缴库。设备、材料储备与维护费贷款需要增拨的资金,由
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设备、材料储备和维护费预算,分次拨给同级建设银行作为自
有资金的贷款基金,由建设银行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