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润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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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管理〗〖企业〗〖财务〗〖比例〗
〖建国后〗〖国营企业〗
建国后,山东对地方国营企业实行过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制度。1950年至1951
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亏损由财
政拨补。
1952年至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从1952年起,地
方国营企业全部完成国家生产、销售、财务等计划,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
取企业奖励基金。完成生产总值指标的企业,按实际利润额以计划利润的提取率提
取企业奖励基金,不提超计划利润奖励基金;完成生产总值指标的计划亏损企业,
按亏损减少数,以超计划利润的提取率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完成生产总值及利润指
标,未完成销售计划的企业,按销售实际利润,以计划利润提取率提取企业奖励基
金。企业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按企业的不同类型,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5%,从
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不超过全年基本工资总额
的15%。1953年1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将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应完成的计
划调整为生产总值、利润及利润上交3项,并将提取比例调整为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
~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8~20%。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工
资总额的6~12%,最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5%。1957 年省级地方国营企业利润
预算超收分成,在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的基础上,以主管厅局为单位,在预算年
度内其实际解交预算利润数额超过原核定预算部分,以70%解交省级预算,以30%
留归各主管厅局。
1958年至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由企业主管部门以1957年度所属各企业
领取的四项投资总额,所提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再加利润预算超收分成总额共占
同年度所属企业实现利润的比例,计算确定企业利润留成比率。1958年各行业利润
留成比数: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为10%,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为13%,交通企业为8%,
建筑企业为11%,城市公用企业为3.3%,商业企业,国营为4.1%,公私合营为20
%,独立核算的饮食服务企业为8%,独立核算的商业加工企业为5%。企业提取的
利润留成,主管部门可集中一部分,作企业之间平衡调剂之用。1961年起,调低企
业利润留成比例,由原来全省平均11.7%降低到7.2%。 调整后主要行业的留成比
例为:建筑安装系统30%,省直工业企业8.07%,商业企业2.8%(其中纯商业2.76
%,工业5%)。
1962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山东地方国营企业除商业厅、供销社所属企业
和劳改局以外,均在全面完成了国家批准的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计划( 交通运输为
运量计划,粮食、对外贸易、供销企业为商品供销计划)、新品种计划、 精简职工
人数后工资总额计划、产品成本降低计划、流动资金周转计划、上交利润计划( 计
划亏损企业以计划亏损额为考核条件)等6个指标后,按精简职工人数后工资总额的
3.5%提取企业奖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的企业,每少完成一项指标扣提奖金1/6,
6项指标都没有完成的企业,不提取奖金。 超额完成年度计划利润或实际亏损小于
计划亏损的企业,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或从超计划降低的成本中提取20%的企
业奖金。1965年11月,国务院规定取消企业从超过国家计划的收入中提取奖金的办
法,将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提取奖金的比例从占工资总额的3.5%提高到5%。
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把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3 %并入
职工福利基金,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交财政。
1978年起,山东地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产
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 包括实现
利润和上交利润),流动资金占用8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按全
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 质
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
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
按工资总额增提0.5%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
货合同的企业,不提取企业基金。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
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农牧、
交通运输、商业、粮食等企业,根据中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比照工业企业办法规定
的考核指标和计算提取办法,提取企业基金。
1979年,对国营工业企业提取企业奖金,由原来按8 项计划指标和供货合同考
核,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计划指标考核。企业全面完成4项计划
指标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在完成利
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5%提取企业基
金;利润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不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
成4项指标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没有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企业, 在完
成扭转亏损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指标,按工资总额0.75%提取企业基金。
没有完成扭亏计划指标的企业,不提取企业基金。原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从超计划
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改由基层企业从当年利润增长额或亏损减少额中提取。
同年起,山东在部分国营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商业企业( 不包括饮食服务
业)利润留成比例为16%,商办工业为20%。1980年起,商业企业、 商办工业实行
全额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即除按当年实现的利润以规定比例提取利润留成外,
对当年实际利润比上年实际利润增长部分,另外按10%提取增长利润留成。同年,
在国营工交企业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
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
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利润低于上年利润
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
以上年度新产品试制费、国家拨给的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从成本中提取的
职工福利基金、从成本中开支的奖金、基层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占同年度利润总额
的比例确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10~30%。企业从基数
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规定比例形成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
奖励基金;从增长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少于60%,
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超过40%。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在利润
留成资金在开支的费用,国家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
基金。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指标, 才能按比例提取
全部利润留成资金。4项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
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10%。
1982年,山东地方国营工交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
生产正常、利润比较稳定或收入任务较大的企业和行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
扩权试点企业继续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在调整期间生产任务
严重不足、盈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利和亏损的企业,实行盈亏包干超收、减亏分
成或留用以及超计划利润分成的办法。1982年地方国营工交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留成
总额达36341万元。
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山东地方国营企业除军工、粮食、
农牧、劳改企业,全行业统负盈亏或统算亏损的省属煤炭工业企业、农机供销公司,
实行政策性补贴的硫铁矿、磷矿、磷肥厂和城市、工矿区的食品、蔬菜公司,以及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实行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实
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凡是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
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高于国家核定留利水平5%以内的企业, 税后利润全部留
给企业,不再上缴利润;税后利润高于留利水平5%以上的企业, 除一部分按照国
家核定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外,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
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交办法上缴国家。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
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税后利润高于留利水平10%以上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由企业按固定
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县以上供销社,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营业性的
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缴纳15%的所得税。当年山东实行“利改税”
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有1387户,占总户数的68.8%,国营工业企业和主管部门各项
留成额占利润总额的34.47%。
1984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
按55%的固定比例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按照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国
营小型企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1985
年,山东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有81.04%实行了“利改税”, 地方国营企业留利额达
到1594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