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本(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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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建国后〗〖企业〗〖国营企业〗〖开支范围〗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山东地方国营企业虽然推行了经济核算,但在管理制度上
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部分企业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供给制的形式。
1953年1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 将企业
生产费用项目划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工资、附
加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其他支出8项。 产品工厂成本的成本项目统一规定为原料
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过程用燃料、工艺过程用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
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11项。
产品的商业成本,除包括工厂成本的成本项目外,并包括销售费用。同年3 月对列
入生产成本的附加工资规定:医药卫生补助金,重工业、建筑工业、交通企业为工
资总额的7%,轻工业、纺织工业、商业与粮食企业、农场为工资总额的5%;福利
补助金为工资总额的2.5%;劳保基金与工会经费,按劳保条例及工会法提取。
1959年8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生产费用要素、 产品
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几项规定》,凡工业企业为进行产品生产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都应当按照用途划分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
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企业按月计算成本,根据生产组织
的类型和特点以及产品种类,采取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同年11月,省计委、财政
厅规定,县以上企业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执行。各行业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
生产产品共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分配比例,低值易耗品
摊销办法以及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计入产品成本的分配标准等,由省主管厅局统
一规定计算办法,取得省计委和财政厅同意后布置执行。县级工业企业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规定核算产品成本有困难时,可暂采取先算总成本,然后再按比例计算产品
单位成本的方法,暂不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制度,发生大修理费用时,可直接计入
产品成本。
1960年3月,省计委、财政厅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
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企业成本计划管理,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
实行分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办法,由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工业企业要按部门分行业编制商品产品全部成本、可比产品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
降低额、成本降低率计划,并附与成本计划相应的工业产值数字。商业企业成本计
划,包括商品纯流通额、商品流通费、流通费水平、比上年降低额、降低率等。成
本计划的编制,随同国民经济计划的下达逐级下达成本计划指标,然后自下而上的
编制成本计划,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1961年4月,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下放农村的职
工,下放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其工资和往返差旅费,可列入“营业外损失”。 时
间在3个月以内的可计入成本或流通费。工业企业由于计划减产, 主要生产车间连
续停工在1个月以上的,职工工资及管理费用,列入“营业外损失”。 短期或个别
车间的停工损失计入产品成本的“停工损失”项目。同年8月, 地方国营企业按规
定发给职工的综合性奖金,可列入成本,社会主义竞赛奖金和其他不包括在工资总
额以内的奖金,不得列入。1962年4月, 国务院决定炊事人员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
开支,并列入企业管理费计入成本。
1965年,对企业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作了调整:(一)使用年限较短,数量较多,
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如玻璃器具、仪表、电表、1吨以下的矿车、7千瓦以下的电
机等,以及各种技术图书、期刊、资料(不包括进口的成套技术资料),不再作为固
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二)企业修建零星、小型、简易的建
筑物,只要生产上急需的,基本上利用废料,花钱不多,单位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不影响完成当年成本和利润上交计划的,可以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三)企业开展群
众性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基本上利用企业的废旧料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
小量改进,单项措施领用新料或购入新部件总值不超过500元的可以在成本中开支。
同年7月,财政部规定企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 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管理的
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分别规定。工业企业的成本项目,一般可以减并为材料、工资、
费用3项。同年11月,国务院规定企业进行小型技术措施需要的费用, 在完成国家
财政任务、成本计划和不要求国家增拨材料的条件下,每项措施的费用,大中型企
业在1000元以下、小型企业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摊入成本。
1970年起,山东地方国营企业一律不再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原
工会工作人员工资和文化、体育、宣传等费用,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企业的退休
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将企业的医药卫生补
助金、福利补助金和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
从生产成本中提取。
1973年起,对商业企业的临时货棚(每平方米造价一般不超过20元)开支,控制
在全省商业系统纯商品销售额3%以内,每年由省财政金融局、 商业局商定数额,
逐级下达控制指标,修建单位在控制指标内编制修建计划经批准后,在商品流通费
--简易建筑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企业建筑土围墙、木栅栏、排水
沟等以及修建每平方米造价10元以下的各种简易晒场、水泥地面、货场等简易建筑
物,由修建单位编制计划,经批准后列商品流通费--简易建筑费。企业不够固定资
产标准的家具用具单价不足10元的,列费用直接报销;10元以上的家具用具在购进
或使用时一次摊销50%,其余报废时摊销。同年5月, 财政部将工业企业的产品成
本项目统一规定为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
业管理费6项,并统一规定了工业企业产品成本开支范围,从1973年7月1日起执行。
开支范围包括10项:(一)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二)
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燃料和动力;(三)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工资总额提
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四)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折旧基金和
固定资产中小修理费用;(五)按规定应列入产品成本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六)
按规定应列入产品成本的停工费用;(七)废品损失;(八)产品包装和销售费用; (
九)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20元的简易料棚修建费;(十) 其他
费用,如管理费、运输费、材料与产品盘盈盘亏、利息收支等。并规定企业职工的
文体宣传经费按每人每月0.3元的开支标准从产品成本中列支。企业的搬迁费、 劳
动保险费、非常损失、呆帐损失等列营业外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1974年1月起,实行财政部、 商业部颁发的《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
定》,商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供销社)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
在费用中核销。编外人员生活费、职工6 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据以提取的职工福
利基金、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实际支付的医药费,均在“其他支出”项开支。职工
的文体宣传经费,在费用中列支,开支标准每人每月0.3元以内,由企业统筹使用。
1979年1月起,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仍列入企业管
理费。同年7月,国务院规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工资总额11 %提取的职
工福利基金以及按规定从成本或费用中开支的奖金,统一在利润留成中开支。同年
11月,财政部、劳动总局、物资总局规定:凡大量使用燃料、电力、有色金属等短
线产品和贵重物资进行生产并有消耗定额的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生产的具体要求,
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单项奖励制度。按节约价值提取一定
比例的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并计入产品成本。
1981年1月起,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从生产成本或流通费中提取职工教育基金,
原由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经费改从职工教育基金中开支。同年12月,
国家经委、财政部规定: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和全额利润留成的企业,
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列入成本,按规定应支付的计件超额
工资,可以计入成本。实行盈亏包干和超计划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
金可以计入产品成本,但计入成本的奖金,只限于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1982
年6月,省财政厅规定将企业从生产成本或流通费中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 提高为
工资总额的1.5%。
1984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所有实行独立
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均依照条例规定管理成本。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业企业、交
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为
了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把原规定由更新改造资金开支的用于进行技术开
发和试制新产品所需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改为在成本中列支。为
了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原来由企业成本或各项专用基金开支的由于企业主观原
因造成而支付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改为由企业留用利润支付。
加强对成本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制裁措施,对违反规定者给以必要的经济惩罚和行政
处分。按照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地方各级财政机关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
管理;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企业实行厂长领导下按职
责分工的成本管理经济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