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建国后的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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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金库〗〖管理〗〖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金库条例〗
〖修订〗
建国后,金库工作历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
留解,库款的支拨和退付,均由金库办理。在中央金库条例未公布前,华东区财经
委员会曾颁布《华东区金库及地方金库暂行制度》,据此办理收缴税款和支付拨款
业务。
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 财政部颁发了《中央金库条例施
行细则(草案)》。根据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山东设两级中央库,省级设立中
央分金库,各县(市)设立中央支金库(当时金库划分为:总金库、区库、分库、 支
库四级。),分别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代理, 金库主任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
任。对尚未设人民银行的地区,得单独设立金库,归上级人民银行及上级金库统一
领导。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需由经收机关照规定期限,全部缴纳同级金库,除
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财政部,分、支金库非得总金库的命令不得付款。各级金库间存款运解调度权属于
中央总金库。各级政府对同级金库负监督检查之责,但无权支配库款。对同级经收
机关有违法不缴情事经劝告无效时,金库负责报告上级金库及财政部门查究。金库
设独立会计,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以元为单位,并在表单上以斤为单位附录预算
本位粮。会计科目分为收入、支出、资产负债3类。各级金库所收库款, 应即存入
代库银行,以银行往来科目处理;银行在财政存款数额内,必须保证如数支付,不
得影响用款。拨付库款,分、支金库凭总金库根据财政部的“支付书”填发的“付
款通知”办理付款。各级金库均实行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种类、期限、格式将收
支实况报告上级库。支库每日编制收入统计表一份送分库,每月终向上级库抄送对
帐单一份,年度终了向上级库作全年总结报告。分库每日将填制的“汇总收款书”
分送经收部门及其上级金库、财政部门,每月终抄送上级库对帐单一份,根据中央
财政收入记录簿编制收入明细表,送总库、区库各一份,并向总库、区库作书面报
告,年度终了向上级库作全年总结报告。
1950年12月,山东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颁发了《山东省各支行代理地方
财政金库施行细则》,规定:地方财政的征收、支拨事项,一律由各专署(市)统一
掌握;各征解部门,每月15日以前,应根据中央款、华东区款收入,依照规定比率,
编造下月收入计划,报送当地金库,各专署(市)财政科,应于月前5 日将下月支出
计划送当地金库;各专署(市)总收入中提8%作为准备费,其中4%解省,由专署 (
市)金库随同月报表解省财政厅;对属中央款、华东区款错解地方库者, 由错缴部
门申请,专署财政部门签发支付书,向金库办理转解手续;凡属地方款错入中央款、
华东区款者,应由原错解机关逐级申请,由中央财政部或华东区财政部批准办理转
解手续。
1951年6月, 政务院做出《关于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后各级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
库事宜的决定》,省地方金库暂设总库、分库两级,分别由中央分金库、支金库兼
理。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库后,其有关地方收入的入库、报解、调拨、支付等事宜,
均按照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规定办理。地方金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省的
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支拨。
《中央金库条例》自公布后一直沿用到1985年,但其间曾先后作过8 次修订。
1951年7月,财政部第一次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 对基层金库的设立,
以一县(或省辖市)一库为原则,如县内大集镇有设库必要时,得设经收处,归县支
库领导。各级金库根据表报到达日期记帐(基层金库以税款入库日期为记帐日期),
但编制收入统计表及汇总收入统计表,则以基层金库入库日期划分月份年度。各级
库的收款报告,均须于当日填送,上级库于收到当日,即行汇总报解。各支库应将
所辖经收处及本身收入库款,当日信汇上级分库,各分库当日汇总汇解总金库。省
分库收到各收款库的解款,核对其收入统计表与所附缴款书,无误即按收入机关或
缴款单位的主管机关汇编汇总收入统计表,分别送达有关单位;分库每日应将当日
所收的库款扫数(即汇总收入统计表的总数)由银行电汇总金库。按成留解税款,各
支库于收款后,应视作中央税款解报,由分库掌握具体划分手续。划分时,分库每
日应将当日所收到各支库的该项税款收入统计表,精确核计其总数,按规定比例划
分,其应划解中央者,列入中央金库的汇总收入统计表内,其应留地方者,列入地
方金库的汇总收入统计表内。库款支拨应按照货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直接
支付现款。各级收入机关与同级金库建立对帐制度,每月对帐一次。
1952年10月,财政部对《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作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对
收入机关或缴款单位计算入库数字及日期,均以支库收款日为准。县支库只办理县
预算固定收入的留存和办理划分中央调剂税“分割制”收入的入库手续;市支库除
将市预算固定收入留存及办理划分“分割制”收入手续外,并办理划分“分成制”
的收支手续;属于中央预算与省预算收入不划给县(市)者,由分库办理划分手续。
中央金库分支机构兼理地方金库业务,各级财政存款的支拨权,属于各该级财政部
门。收入机关、缴纳单位与收款金库,均应以缴款书或收入统计表为记帐、对帐的
依据,收入机关或缴款单位向上级结报时,以对帐单或缴款书为合法凭证。对因减
税、免税、错缴、多缴应予退还时,由县以上的收入机关或缴纳单位主管机关审核
批准,并取得原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的“退款申请书”据以填制“收入退还书”,交
原缴款人持向金库退款。收款金库每日编送的收入统计表,如有错误应在一天内通
知金库更正。每月终了后3天内, 收入机关等按收入统计表各科目累计数编制对帐
单送支库核对。企业系统与财政系统的对帐单,由支库编制报送分库核对。下级库
于月份终了后,根据报解款项帐,抄制对帐单,报上级库对帐。年度终了15天内,
均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对帐单。省级主管收入机关年度决算中解库数字,经分库核对
签章后始得上报;分库编制的年度报表中分系统的解库数,须经省级主管机关核对
签章后始得上报。
同年12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作出补充规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各县 (
市)支金库办理本县(市)级财政收支事务。取消乡镇财政, 原乡镇地方附加合并于
县(市)金库统一办理。收入报解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税收报解,包括税务、盐务、
海关、农业税、专卖等系统;二是企业收入报解,包括企业、事业、行政财务等系
统。
1953年12月,财政部对《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作第三次修订。修订后的主
要变化是:(一)支库以下设经收处。由人民银行营业所兼理业务的以及已办理税款
汇解手续的,都应继续照旧办理;以前未办理收纳税款的营业所,其编制满16人者,
应办理经收处业务,满6人者,应办理汇解业务。(二)县(市) 支金库应办理各级预
算收入的划分留解工作,对所有分成收入的划分,均采用“分割制”办法。(三)支
库每日营业终了,对预算固定收入,按预算级次、收入系统分别编制收入统计表报
送收入机关、上级金库、同级财政机关;对于分成收入不论是三级分成或二级分成,
还是全部划归中央、省、县(市)者,均由支库按规定比例划分,并按收入系统分别
编制分成收入统计表,报送有关单位。(四)分库收到各支库报送的收入统计表、分
成收入统计表及信拨结算凭证,经核对无误后,编制汇总固定收入统计表、汇总分
成收入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
1954年1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作出补充规定:(一) 省分库设独立会
计,各支库暂不设。金库一切帐务并入各代库行的本身帐务内,统以“中央金库款”
、“地方金库款”两个科目处理。(二)省级财政系统的收入,一律集中省级主管部
门办理缴库,专署级由专署财政科于当地银行专户存储,每半月一次汇缴财政厅办
理缴库,超过1000万元者,得随时上缴。县(市)财政系统的收入,一律集中县(市)
财政科,统一办理缴库。(三)农村营业所均为金库经收处,只收经收机关自收汇缴
的款项。过去已办理直接收纳纳税人缴款的营业所,继续收纳。(四)各级金库严格
按照收入系统和预算级次的划分,办理收纳。对不应就地入库的款项拒绝收纳。
1957年,财政部对《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作了第四次修订。修订后从1958
年起,金库不设独立会计,金库的会计帐务与银行的会计帐务合并核算,使用“中
央金库款”、“地方金库款”和“待报解财政款项”三个科目进行核算;库款报解,
分库逐日编制汇总收入统计表和汇总分成收入统计表,如省财政厅同意也可以每 5
日、10日或半个月定期编制一次,但各级库款,应按日报解。1957年12月,省财政
厅、省人民银行又补充规定,金库应为省、县(市)级财政机关开立周转金存款户;
动用或归还周转金存款时,按规定办理支出和存入手续。
1959年9月,财政部第五次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 将收入系统划分
为企业、税务、海关、农税、财政5个系统;设有市分行的省辖市,可设立市分库,
由市分行代理。同年12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补充规定,济南、青岛二市,设
立分库,由市分行代理,归省分库领导。还规定:库款报解,省辖市所属各支行,
采取逐级办理上解;专区所属各支库,采取双线分别报解省分库、专区中心支库;
专区中心支库,对专区级预算收入总额,按规定的上解比例计算应上解中央、省级
数额,作为专区级上解支出报省分库;省分库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上解比例,按全省
地方预算收入总额计算应上解中央的数额,报解总库。
1963年12月,财政部对《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作第六次修订。明确规定金
库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正确按照金库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办事,对违章事项和不符合
规定程序的收支款项,要拒绝执行,并有权提出意见报告上级金库和上级财政部门。
对在一年内先盈利后亏损的企业,其盈利已按“利润”目缴入金库后,又发生亏损,
经批准予以弥补时,应先冲减已缴库的“利润”目。如需弥补的亏损数大于已缴库
的“利润”数, 其超过部分, 以“弥补计划亏损”目填制收入退还书退库弥补。
1964年3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又补充规定:专区仍设中心支库, 由专区中心
支行代理;收款金库在当天收纳地方预算收入总额不满500元时, 可每两日报解一
次;各市、专财政局上缴财政厅的往来款项,应直接汇至财政厅开户行。
1971年,山东省执行财政部第七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金库对
收缴各级预算收入的缴款书,要认真进行审核,凡属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不明确
的,金库应主动协助单位查明,预算收入的退库,要严格监督检查。支金库及经收
处的库款报解,平时一般不得超过5天,月终日必须扫数上解, 报解时按财政体制
规定分清级次、年度收入总额,编制收入统计表,随同划款报单一并上报;分库应
将支库报送的收入统计表和划款报单,审核汇总并编制汇总统计表,按规定的上解
比例,办理收入划分和入帐。支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对各级预算收入必须按月、按
年分“款”对帐。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设置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12月31日
以前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报达支库,列入当年决算。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
尽可能用银行的付款委托书或信汇委托书。
1977年11月,财政部第八次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修订后明确规定:
省分库及所属各级库,既是中央金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金库,其主要任务是分
析预算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督促重点单位按期
缴纳税利;督促自收汇缴的税款按规定及时入库;扣收个别催收无效的企业应缴税
款和利润;监督企业亏损的拨补等。国家预算收入的退库权属于财政部,除财政部
明文规定允许退库外,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冲退。
1980年,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同年7月, 省
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作出规定,对金库有关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缴库等问题也
相应作了改变。对属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盐税,各企业交款单位按规定办理交库
时,全额交入同级财政,然后,对于省级分成的部分,通过地方上解支出将资金划
入省库。地、市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大于支出的,其收入按省确定的留成
和上交比例进行留解,属于地、市留成部分,划入地、市金库,应该上解省的部分
如数上解省级金库。地、市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全留仍收不抵支的,其地、
市收入全部划归地、市金库。库款报解,对于县支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办
理报解库款,当日确实来不及的,可以次日上午办理,但月终日应将当日库款全部
报解;个别县若当日收入数额很少,也可采取定额或几天一报解的办法。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从1983年6月1日起,对“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别交库的办法,
各级金库应分别统计和分别划解上报企业的税收和利润。1985年7月,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废止原《中央金库条例》。同年因未颁发新条
例“施行细则”,山东尚未执行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