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革命根据地的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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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根据地〗〖金库〗〖种类〗〖设置〗〖管理〗〖冀鲁豫〗
山东抗日根据地统一财政收支后,即实行了金库制度。1940年11月,省战工会
发出的《关于统一财政工作之决定》中规定:各级财政机关的金库,要确实建立收
款单据和支票制度,并保证所有收入交给金库保管。各级金库收到缴解款项,随时
发给收款单据;支款时依照支票(或电文)付款。各机关、部队如未接到支票( 或电
文)前需要借款时,也可暂借,但不得超过每月经费的1/2,待接到支票(或电文)付
款时扣除。
1941年6月,省战工会公布了《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 规定各级金库设置:
省战工会财政处设总金库,直接受财政处领导;各行署设分金库,各专署设支金库,
各县政府设县金库。分金库、支金库、县金库直接受上级金库领导,并受同级政府
的监督与指导。各级金库主任,由各级政府推荐,呈省战工会委任,但各级财政科
长及会计员均不得兼任金库主任。各级金库工作职权:一是关于一切财政收入保管
及支付事项;二是关于监督各机关的财政收入解缴事项;三是关于保管有关财务事
项。县金库、支金库、分金库所存之款,直属上级金库有提用权,总金库并有越级
提款或通知付款权。各机关一切财政收入,尽缴金库核收;一切支出非依上级金库
支付命令,不得动支。但各分金库因特殊环境未接到总金库支付命令时,可由行署
会同省战工会财政特派员签发命令,通知金库付款。省战工会、各行署所属机关,
每月经费按批准数先向主管机关领取支付命令,再向金库领款。各专署所属机关,
每月经费按批准数,先向行署领取支付命令,向分金库换取支票,再向支金库领款。
各县政府所属机关,每月经费按批准数先向专署领取支票,再向县金库领款。各机
关、团体、部队预算单位,在每月支票未收到前,可向该级金库按照上月预算数准
借2/3,但未先送其预算不准借支。部队借款时,须经过行署核批。县政府借款时,
须经过专署核批。各级金库须定期向上级金库报告财政收支情况。
1942年5月,省战工会重新制定公布了《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 其主要规定
是:金库为政府经营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财物的机关,省战工会责成北海银行
设立各级金库:省战工会设总金库,各行署设总分金库,各专署设分金库,各县政
府设支金库。各级金库遵照省战工会命令办理省的公款、公物(金银、有价证券)的
保管、出纳、移转等事项,并办理地方款的保管、出纳事项,但省款与地方款的一
切收支不得混淆,更不得相互流用。一切岁入款,概由金库按收款手续收纳保管,
任何收入机关不得收款不缴,更不得于未缴金库前擅自动用。各级金库收存的省款,
未奉有省战工会财政处(或行署财政处)的支付命令,不得支付任何机关或部队。各
专署及各县政府如因交通阻碍或战争关系,与省战工会或行署财政处失却联系时,
可向本区分金库或支金库暂借经费,事后仍应补报预算书,呈请省战工会或行署财
政处追认核销,但此项借款不得超过本机关每月经费数。各直属专署因交通阻碍或
战争关系,与省战工会财政处失却联系时,一切收支事项由战工会财政处委托该专
署财政科或省战工会财政特派员处理。各分金库可由行署会同财政特派员在一定范
围内签发命令,通知金库付款。各级政府应设立金库委员会,以各级行政委员会负
责人、财政科长、审计机关负责人及金库负责人3~5人组成,管理金库事宜。金库
委员会对金库有指导、监督、检查权,没有支配财产权,支配权属于上级金库。
1946年2月,省政府为实现统一收支, 又重新制定颁发了《山东省暂行金库条
例(草案)》。其主要内容:省政府所在地设总金库,行署所在地设分金库,专署所
在地设支金库,县政府所在地由支金库派驻收款员,负责公款、公物收入事项。各
级金库职掌公款出纳、保管、调剂事项,公物出纳、保管及其他经管事项。总金库
受省政府财政厅直接领导,下级金库除受上级金库领导外,并受同级政府的监督及
领导。除省政府财政厅外,各级政府对金库的库存无支配权。各级金库非接到财政
厅的支款书或总金库的拨款书不得付款。1948年1 月省政府颁发《北海银行代理金
库办事细则》,除进一步明确北海银行总行、各行署区分行、各专署区支行代理各
该级金库外,并规定北海银行各县办事处代理各该县县支库。1948年解放了一些大
中城市,建立了市级金库。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财政金库建立较晚。1942年5至12 月《冀
鲁豫行署八个月财政建设计划大纲》曾提出:行署区金库在是年7月1日前正式建立,
各专署支金库、各县县金库在8月1日前正式建立,自8月1日起全边区应即开始建立
金库收支手续。但因战争局势恶化,未能实现。1945年12月行署指示:为了执行集
中统一,财政统筹统支,银行代理金库,决定工商局与银行从1946年1月正式分开,
各级建立组织。各分行与县支行应迅速抽调干部,以便于1946年春开展代理金库工
作。此后,各级金库大部建立。1948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察冀边区行政
委员会联合通令:为统一财政收支,保证边区款项及时解库,便于拨付,决定在华
北区建立统一金库制度。华北区内设总金库、分金库、支金库、由华北银行总行、
分行、支(县、市)行分别代理,并任命各级行正、副经理为各级金库正、副主任。
各级金库任务:收付、调运、保管所有边区款;办理解拨手续;根据财政收入计划,
检查、督促入库。凡边区收入的一切款项,须随时解缴当地金库。金库款项的支付
权归边区政府和边区行政委员会,以府、会所属的财政厅及总金库的调拨手续办理。
为解拨款项迅速,特划定临清等各支金库为重点金库,直接受总金库领导,同时向
各该区分金库定期报告工作。各级金库人员未经上级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原来代
理金库的银行仍照旧代理。无银行机构的县份,应在县财政科内设1~2人办理金库
工作,银行机构成立后即转入银行。凡因银行干部不足影响金库工作者,应迅速抽
调干部,务于10月1日前健全金库机构,从10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办理。1949年
2月冀鲁豫行署通令:为便于金库款的统一和及时调拨,各级库款应严格划分, 不
得混淆。华北款(即原边区政府款)按华北总金库规定科目入库;省款(即原地方款)
按行署规定科目立户;地村款按工商业税附加(附加数的10%)、地村粮柴变价科目
立户。各级金库应按规定手续及时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