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的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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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货物税〗〖种类〗〖工商〗〖税收〗〖税率〗〖税额〗
  清代除田赋、盐税、关税外,其他税收统称杂税。其中,烟酒税、矿税、落地
税、出产税、硝磺课及硝税,均属货物税。

    〖烟酒税〗
  烟酒税 1901年开征酒税,每斤酒征制钱8文。1903年仿直隶章程,每斤征制
钱16文。1907年山东实收酒税银287576.25两,制钱28328.6千文。1908年补收、新
收酒税银242011.43两。1902年开征烟税,每百斤征制钱150文,后来仿照河南章程,
按斤征税,每斤烟征制钱3文,税率提高1倍。对各烟丝铺,按营业额大小征收铺捐,
税则随时酌定,填给单牌收执。1907年山东全省实收烟税银21227.61两,制钱459
.5千文。1908年补收、新收烟税银13096.5两。
    〖矿税〗
  矿税 山东矿税主要是煤矿税。1898年颁布《大清矿务章程》,分矿税为矿界
年租与矿产出井税。1907年山东按照农工商部颁布的《矿务正章》,对矿商征收注
册谕单费与勘矿执照费,按资产规模分为4等征银:上等8两,中等5两,下等3两,
下下等1两。各矿出井税,税率不一。峄县中兴煤矿,吨煤征银0.1两,另征厘捐银
0.05两。各地土法开采的小煤矿,吨煤只征出井税银0.1两。1908年山东征收矿税
银17267两。
    〖出产税〗
  出产税 山东对部分地区的农副产品征收出产税。枣、梨、花、靛税,大部征
自东昌府所属的聊城、堂邑、博平、莘县等地。黑枣,每千斤征银0.028两;梨,
每包征银0.018两;净花,每百斤征银0.05两;籽花,每百斤征银0.01两;青靛,
每百斤征银0.012两。每年夏历八月初一起征,常年征银133.5两。棉花税,系征自
东昌府所属的堂邑、馆陶、冠县、聊城等地。每年秋后乡民运赴集场出售棉花时,
按斤或按包计征,由抚院派员征收,年均征银4000余两。
    〖落地税〗
  落地税 商人购得货物到店发卖时,征收落地税。清代前期,无统一税则,由
各地官府酌收。雍正以后,始定济宁、德州两地征收落地税。在漕运停止以前,山
东落地税年收银在7000~11000两之间。光绪末漕运停止,税收大减,济宁年征银
4000余两,德州年征银仅30余两。
    〖硝磺课〗〖硝税〗
  硝磺课及硝税 1903年始对硝磺课税,每万斤课银160两。1905年对产硝地区
征收硝税,在山东省内运销者,每斤征制钱6文。光绪末,硝磺课及硝税年征银
2200两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