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的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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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种类〗〖设置〗〖民国〗〖金库〗〖中央银行〗
民国建立后, 山东省将原官银号改为山东地方银行, 代理省金库一切事宜。
1913年山东中国银行成立,接办省金库。1914年春,济宁、滕县、周村、烟台、青
岛支金库及临清、、临沂、惠民、潍县派办处先后建立,统一办理各地机关税款收
入及经费支出事项。1912年拟订的《山东分金库及所属各支库、派办处收支库款办
法》规定:金库收款以省财政厅的收纳命令、收纳通知书为根据,支款以支付饬书、
发款通知书为根据;金库每日收付各款及库存数目,须详细列表报财政厅;金库每
月末应与财政厅对帐一次。1918年又制订了《山东分金库办事细则》,明确规定了
金库收支各款的程序、各种凭证、帐簿及报表的处理原则。张宗昌统治山东后,所
搜刮的税捐苛杂,随意滥支,根本不凭什么支付手续,也无簿册报表,致使金库收
支科目异常混乱,每一个科目包括数十个项目,毫无头绪,无法结算。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8年山东成立中央银行,依法代理国库。同年6月,
山东省金库由山东省银行代理。1929年山东省政府对省库进行整理,建筑了新库房,
改革收支科目等。同年12月公布的《山东省战时会计规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
各机关所管一切省地方收入,均按规定填具缴款书,解省金库,并备文呈财政厅,
其支出统由省金库依法支付;各机关支领经费,应填具请款凭单,送交财政厅换取
支付命令后,连同领款总收据向省金库领取现款;省金库应将收支款项及库存数目,
每月编制收支报告表,分呈财政厅及省政府查核。
抗日战争爆发后,1939年紧缩经费,将省金库取消,于省财政厅第三科内设库
务股专司前金库经管事务。1944年省政府又设立临时金库,负责函电文件的收发及
现金出纳,而库务行政及会计报告仍由财政厅第三科主管。1945年2 月山东省政府
改组,临时金库并入总务厅。抗战胜利后,1946年7月财政收支系统改制, 重新实
行公库制度。同年11月,山东遵照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发的《省市政府委托省市
地方银行代理省库应行注意事项》的规定,呈请由山东省银行代理省库,将财政行
政与收支系统划分开。1947年3月同省银行正式签订《山东省银行代理省库契约》,
自4月1日实行。《契约》规定:省库采取银行存款制,共列省财政厅帐户4种, 即
收入总存款户、普通经费总存款户、特种基金总存款户、保管金户。财政厅向银行
汇送支付书后,各机关即可凭省公库支票随时到银行取款。各地、各机关解缴税款
时,可由缴纳人直接到金库缴纳,避免由于征收机关直接保管税款所产生的弊端。
此时,国民党政府只能控制山东境内的大、中城市及少数县城,省银行代理金库制
度未能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