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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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建国后〗〖财政〗〖管理〗〖税收〗〖征收〗
〖农业税〗〖科目〗
1950年夏征,执行省粮食局制发的《夏征农业税暂行会计手续》。区征收会计
使用农业税登记簿、农业税代金登记簿和征收分户登记簿;县以上通用日记帐、总
帐和分户帐。县以上通用会计科目,收方有农业税收入、上年度农业税收入、农业
税代金和上年度农业税代金,付方有农业税解库、农业税代金解库和地方附加粮。
征收期间区以上均编制5日报表,征收结束后均编制决算表, 若仍有农业税收入,
区级编制月报表,县以上均编制分户统计表。区以上通用记帐凭证有粮库收粮书和
银行收款书,县以上通用县财政科收据,县级使用区上报5 日报表和夏征农业税收
据存根联,专署与省通用分户统计表和夏征农业税收据报核联。征收清册由区征收
会计整理并加封面报县保存。是年秋征执行《山东省秋征农业税会计暂行规定》。
现金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粮食帐以斤为单位,斤(16两)以下七
舍八入。代金折价由县征收会计每日根据粮色牌价和征收比例以加权平均数计算折
粮单价。区级增用农业税尾欠分户登记簿,县以上均增用解缴现粮分类登记簿。会
计科目,收方使用粮赋收入、粮赋代金、粮赋工业原料折粮、尾欠粮赋收入、尾欠
粮赋代金、尾欠粮赋工业原料折粮和惩罚收入,付方使用解库粮、解库款、解库工
业原料折粮、提出地方附加粮和收入退出。征收期间省编制旬报表报华东财政部,
征收结束后逐级编报征收统计表和基础数字统计表,年底专署与省编制期报表,各
级均编制解缴现粮分类表作为征解报表的附表,县以上均编报科目分户统计表。记
帐凭证:区以上均增用贸易部门收据;区级增用解款书收据联、征收点日报表和农
业税收据;县以上均增用粮赋收据报核联、多征退回证明单存根联和银行收据;专
署与省增用经营地方附加粮部门收据。
1951年7月,省粮食局制发《山东省1951年农业税征收会计暂行规定》。 会计
年度实行历年制,帐务处理实行收付实现制。与农业税同时征收的土地证照费与土
地证照工本费分别统计核算。县以上征收会计增用征收品种分户登记簿,减用解缴
现粮分类登记簿。区以上通用收方会计科目有夏征收入、秋征收入、上年尾欠、土
地证照费收入和土地证照工本费收入,通用付方科目有收入退出。县以上还使用收
方科目地方附加粮,付方科目粮食解库、实物解库、代金解库,使用转帐科目有预
解库款、应解库款、预解库粮和应解库粮。征收期间县以上编制月报表。区以上均
按季编报依率计算统计表和农业税征收统计表,县以上按季编报征收品种统计表。
县以上通用记帐凭证有代物收纳部门收据、支金库收入统计表,省级还使用县上报
科目分户统计表、粮库收粮书经营地方附加部门收据、分金库汇总收入统计表和向
上结报农业税收征解月报表。
1952年7月,省财政厅制发《山东省农业税解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规定各
级征解会计的任务是:农业税收入预、决算的编制及所属机关农业税收入预、决算
的审核与汇编,农业税收入的记录、稽核及结报,会计报表的编制与汇编,所属征
解会计事务的监督与指导等。征收年度从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区级使用农业税
分户登记簿,县以上使用农业税分户分类登记簿。记帐采用登记簿记录法。增用的
收方会计科目有历年尾欠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期间区以上均编制旬报表,省还编
制月报表,县以上均编报会计年度决算表和征收年度决算表。各级比上年增用的记
帐凭证有公粮入库书、缴款书、收入明细表、收入退还书、税别更正通知书、农业
税收据和财拨贸易粮作价报单。
1955年,市、县(市)使用农业税总登记表、农业税分户登记表和地方自筹登记
表。各级通用会计科目有夏征收入、秋征收入和尾欠收入。征收期间市、县(市)编
制日报表和月报表,按月编制农业税收入对帐单,经支金库核对签章后上报;省编
制月报表,并按季划期与分金库对帐。夏(秋)征结束后逐级编报农业税夏(秋)征统
计表。农业税征收清册填妥后,逐级编报农业税基础数字统计表。征收年度结束后
省编报征收年度结算表。
1956年,各级征收会计使用总登记簿、分户登记簿、农业税征收品种总登记簿
和农业税征收品种分户登记簿。使用的会计科目有国营农场农业税、农业生产合作
社农业税、个体农民农业税和尾欠收入农业税。市、县(市)会计报表与上年相同,
并于6月底和12月中旬编报农业税人口土地产量统计表,于7月中旬、8月底、11 月
底和次年1月底编报农业税征收统计表。1957年,按照规定县(市) 编制书面旬报报
专署,编制月报报省;专署汇编书面旬报报省;省直辖市只报月报。
1958年,农业税征解会计科目与1955年同。将月报表与对帐单合一,取消农业
税及地方自筹月报表。征收期间,市、县(市)用便函每5 日向省财政厅报告一次农
业税及地方自筹累计入库款;年终编报农业税秋征入库计算表。
1959年起,农业税征收年度改为历年制。收方会计科目增用上年结转收入,减
用尾欠收入。县(市)于上年收入结转期满后编报农业税上年收入结转期收入计算表,
于夏征期满后(年终)编报农业税夏(秋)征期收入计算表。征收期间专署编制夏(秋)
征入库5日报表,征收结束后于8月、12月底前编报农业税基础数字统计表和以县为
单位的农业税夏(秋)季征收统计表。
1960年,在秋征前,逐级编报各项建设占地实际扣除分类统计表。因行政区划
调整引起人口、土地、常产和税额的变动,划出县编制农业税区划调整移交表,双
方核对签章后上报;专署、市编报以县为单位的农业税区划调整移交表。征收期结
束后,县(市)编报夏(秋)征期收入结算表。
1965年11月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规定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变动表,于每
年4月份逐级编报。1966年4月规定,年终县(市)、专署(市)逐级编报农业税征收结
算表。夏(秋)征结束后县(市)编报农业税征收品类表,经与金库核对,双方盖章后
上报专署(市)、省。
1967年5月又规定,嗣后填串、报表除填写计税亩、计税金额外, 不再填写常
产、税率、标准粮等指标。土地增减过拨,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增减
税额,也可按每亩平均税额进行增减。1972年8月省财金局通知, 恢复填写与统计
纳税单位的常年产量、税率、标准粮指标。县以上逐级编报农业税计税基础变动表、
农业税征收年报表及附表、夏(秋)征期征收品类表。
1973年3月,省财金局制发《山东省农业税业务手续制度规定》, 公社于夏征
前编制农业税夏季预征计算清册,秋征前编制农业税征收清册,夏(秋)征结束后编
报夏(秋)征品类表和农业税计算清册。
1985年8月,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审核编制农业税业务报表说明的通知》, 增
编农业税减免统计表。是年11月,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增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
税年度结算表的通知》,市地增编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税
年度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