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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辑 建国后的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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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概述〗〖财政〗〖建国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制度〗
建国后,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1985年1月, 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首
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
门,在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
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