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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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社会集团购买力〗〖财政〗〖管理〗〖控制〗〖压缩〗
〖专控商品〗〖方法〗〖定额〗〖1959-1979〗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主要是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
社会集团在市场上购买非生产性商品进行控制,以减少非生产性支出。在1959年以
前,通过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压缩行政事业经费等减少非生产性支出,对社会集团
购买力进行控制。1959年6月,为缓和市场紧张状况, 中共中央发出了大力紧缩社
会购买力的紧急指示,提出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工作任务。同年,山东省人民
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压缩公用开支、紧缩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要求大力压缩
公用经费,除新建单位和临时机构所急需的办公用品外,一律停止一切非生产性的
购置。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主要是靠压缩行政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的经
费和分配压缩指标,但由于在整个社会集团购买力中财政资金只占一小部分,加之
没有其他部门有力配合,在1960年仅从年度预算指标中扣回1774万元,全省实现社
会集团购买力仍达3.76亿元。
1961年,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由省财政厅下达了包括压缩社会集团购
买力和非商品性支出节约部分的综合控制指标,计1.24亿元(含行政事业经费、 企
业管理费、基建管理费)。同年3月,山东省商业厅发出《关于配合压缩社会集团购
买力和控制基本建设对集体单位购买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的指示》,规定各
级商业部门年内一律停止对机关等集体单位供应沙发、桌椅、打字机等非生产性设
备用品和房屋修饰用料。日常办公用品8月份以前不供应,从9月起,由使用单位按
季编造计划,由商业部门会同财政、银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的直属领
导机关,共同核定发给购物证,由使用单位凭证到指定商店购买,超计划不供应。
这一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实现2.94亿元,比1960年减少21.8%。
1962年,继续停止一切非生产性购置,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所必需的专业
设备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非添不可的办公用品,应首先通过余缺调剂、修旧利废,仍
然解决不了的,必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方可购置。由省财政厅随同年度预算指标
一并下达了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商业部门实行核定限额、
凭证供应。计划、财政、银行、商业部门联合行动,共同负责。同年8月, 对全民
所有制单位的集团购买力同时并用3种控制方法:(一)核定全年指标;(二) 发给购
物证;(三)按照规定期限,编报购买商品的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对集体单位可
以实行核定指标,发给购物证,按金额控制,不编报购物计划的方式。根据中共中
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从1962年起,在今后三年内不准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自
行车、摩托车、汽车、收音机、电唱机、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计算
机、打字机、电影放映机、电冰箱、电风扇、桌椅床柜和绸缎呢绒等,计19种商品。
1963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仍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的
管理办法,进行严格控制。但对审批手续作了适当简化,各单位不再按月向当地财
政部门编报购物计划,改为编报年度分季的集团购买力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后,按年分季进行控制。各单位必须购置的物品,中央驻鲁单位及省级企业、事业
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省级行政单位,报省人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批准;
专、市级单位,报专署、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县(市)级单位,经县(市)人民委员会
审查,转报专署、市财政政局审查批准。
1965年10月,根据国民经济全面好转和市场商品供应日益充裕的新情况,对控
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具体办法作了修改:(一)以后财政部门每年不再下达社会集团
购买力控制指标,改由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和制度
规定以内,本着节约的精神自行控制掌握。(二)取消购物证。(三)原规定从1962年
起三年内不准购买的19种商品,除沙发、地毯、小汽车、电冰箱等8 种商品继续禁
止购买外,其余商品全部解控。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控购制度一度停止。1970年2月, 中共中央发
出“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重申“一切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
业单位,一律停止添置非生产性设备,必要时由内部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地方
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军队经军以上党委批准”。并严禁用公款购买沙发、
电冰箱等各种高级消费品。之后,控购制度逐步恢复。1973年1月,省商业局、 财
政金融局转发了商业部、财政部《关于严格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规定一
切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都要在核定的年度支出预算(财务计划)以内,编制集
团购买商品的预算(计划),行政机关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事业单位报各级
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单位购买一切非生产性物品开支,一律在
核定的预算指标以内,节约使用,不得突破。商业部门按行业指定专店、专柜,供
应集团单位需用商品,其他店、货柜一律不予供应。
1977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限额控制、凭证供应的管理办法。同年11月,省
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商业局、供销社、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发出通知,
规定:1977年山东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按上年实际开支水平压缩17.4%。
集团单位购买商品,实行凭社会集团商品购货证供应办法。社会集团购买商品的限
额指标,由财政部门核定。各单位凭购货证,在核定限额内,到指定商店购买。凡
是没有社会集团商品购货证,或者购买物品总额已经达到核定限额的,商业部门一
律不供应商品,银行一律不办理转帐结算。同年11月后,山东进一步加强了对社会
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又采取了以下措施:成立了山东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联合办
公室;重新分配各地、市1977年11、12月和1978年第一季度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限额;加强集团购买力的统计工作,从11月1日起,除按原规定由卖方统计外, 买
方也进行统计;重新规定了免证供应范围。
1979年3月,对控购制度进行调整。为简化手续,对有标准、 有定额并已实行
计划分配的商品,逐步实行“归口管理、预扣指标”的办法,决定将药品和医疗器
械、劳保用布(包括布制成品)、取暖用煤、非生产汽车用油四项指标由省逐级分配
到县,由县级供货单位按规定标准和供货计划供应,购货单位不再凭证购买。专项
控购商品除小汽车、大轿车、沙发、录音机等9种商品,仍逐级报省审批外, 其余
商品下放给地、市或县审批。各地区各部门按规定建立集团购买力的辅助帐或登记
簿。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建国后〗〖财政〗〖管理〗〖1980-1985〗
〖方法〗〖定额〗〖机构〗〖专控商品〗
1980年,因山东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联合办公室,在1979年撤并临时机构时
人员已调回原单位,只保留了机构名称,难以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联合行动,经省政
府决定成立山东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在财政厅内设山东省控制社会集
团购买力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同年,山东省实现社会集团购买力3.91亿元,占控制
指标的89.44%。
1981年起开始执行新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取消原规定的“购货本”、
“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等措施。将原来同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办法,改
为以花钱单位控制为主的办法,着重加强“专项审批”和“定额供应”工作,以简
化手续,明确责任。由国家每年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指标,并逐级分配到基
层单位,各使用部门按期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在核定限额内购买。对药品
和医疗器械、劳动保护用品、饮水洗澡取暖用煤、非生产汽车用油四项按定额购买
的商品,指标分配到县,县一级采取预扣指标,分口管理的办法,分别由经营上述
四项商品的主管部门负责控制,不得突破。对购置各类专项控制商品仍执行审批制
度。商品供应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定额和有关规定供应,不得超标准、超计划推
销。各单位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的商品,财务部门要认真登记社会集
团购买力辅助帐或登记簿。
1984年9月,根据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
办法进行了改革。主要是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省对各地市、各部门、各
单位不再实行限额控制,并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制度。由部门、单位根据勤
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的财经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有计划地、节约地办理各
项开支。缩小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范围,由原来的32种减少到14种。下放管理权限,
除小汽车、大轿车归省审批外,其余下放到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以下区、
乡(镇)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除小汽车、大轿车外,一律免除审批手续。对农村的生
产大队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城乡个体户、专业户购买小汽车和大轿车不予控制。。
由于放宽了控制,这一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实现8.3亿元,较上年增长39.74%。
1985年5月, 山东贯彻执行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
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具体规定》,恢复了社会集团购
买力指标全面管理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恢复自1980年以来
省制定的有关社控指标管理规定。(二)严格控制小汽车的定编和审批,对国务院重
新规定的17种专控商品划分了审批权限,其中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相机由
省审批;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等13种专控商品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
批。(三)建立健全控办机构,明确编制、充实专职干部,以适应控购工作需要。 (
四)9月份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在本年
内,对17种专控商品,行政单位一律不准购买;事业单位除经费自给有余者,也不
得购买;企业对完成上交税利计划并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者,方准许购买;对进口
专项控制商品,一律停止办理审批手续。(五)组织抽调财政、银行、商业、交通等
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全省进行一次全面的控购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