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清理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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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财政〗〖管理〗〖年终〗〖结算〗〖建国后〗
建国后,山东根据华东财政部《关于1949年度旧帐结报工作》的通知,对1949
年旧帐中支出数字的总结,以各地已支付各单位的实际数字为根据,其中包括部分
决算报销数及部分预支结帐数在内。1949年度收支帐目总结后,各支出单位于办理
支出报销时发生差额、遇有经费结余解回或尚须补付上年支出者,一律作为1950年
收支项目内“上年度收入”、“上年度支出”处理。
1950年,山东根据中央和华东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各项财政收支款项,按照收
付实现制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各项收入款项,一律以基层金库12月30日前入库者为
限;所有各级12月31日止结存银行的各项经费存款及粮库存粮,自1951年1月1日起
停止拨付。1951年,岁入、岁出以12月31日以前已存入各级基层金库、粮库、实物
库和各开支机关已开支者为限。对跨年度开支的基本建设工程支出,年终按本年度
实际支用数列报决算。各级年终节余经费的清理,按财政分级收支系统的划分,各
级清理各级的,清理期一律截止于1952年1月底。
1952年,各级财政机关于12月21日起,停止本年度的预算拨款;于12月25日前,
停止办理本年度的预算追加、追减事项。各级财政机关之间的往来帐项,于年终后
一个月内核对结帐。国营企业利润及折旧基金,由各级缴纳单位于12月28日前将本
年度应缴未缴的计划利润及折旧基金悉数缴库。1953年,对基本建设应完未完工程
须于下年度继续完成者,经批准转列下年度预算,其所余经费,在原工程计划内必
须继续使用者,也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1955年,为了便于年终清理,确定年度终了后15天内,作为收入清理期。对已
缴库的“暂收款项”,年终前通过金库转作预算收入。1956年,省统一规定在年度
终了后20天内作为清理期。对荣军疗养院、康复医院的病员及休养员伙食费等预付
下年度7天的经费,列入本年度决算银行支出数。1957年, 对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
的“预收税款”,年终前转作预算收入。
1959年,对以预算外资金弥补本年事业费不足部分,在本年12月31日前,按实
际弥补数字一次转入预算内,编决算时在收入合计以下以“预算外调入资金”单列
一项,支出按性质分别列入各有关“款”、“项”内。省财政厅对省级各单位一般
经费截止12月15日停止下达拨款计划,12月25日停止拨款。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在
年终前按预算数全部拨给公社,列本年决算;对本年不能拨付的,先列本年决算报
销,下年继续使用。
1960年,各专署、市、县(市)以收入科目缴库的“清理历年基建结余”,弥补
支出预算的不足抽调的“企业留成”或“预算外资金”,地方自筹资金举办的企业
和城市饮食服务企业的收支,一律列入决算,收入不实行总额分成。收入以原缴科
目列入收入合计之下,支出分别列入各有关科目。年终跃进奖金,企业单位由企业
利润留成和工交基金内开支;事业、行政单位按预提数列入1960年决算“补助工资”
一目内报销。
1962年,对属平调供销社、手工业社、搬运公司等部门的退赔,分别由各单位
和地方机动财力解决,不得冲减本年度预算收入。水库移民的建房经费,按实际拨
给生产队的数字列报决算。增拨农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各级财政机关按拨款数列报
决算。经批准动用上年财政结余和冻结存款安排的本年度预算支出,按有关预算科
目列入本年度决算,同时把相应的资金来源列入收入决算。地方动用历年财政结余
处理历年遗留问题的支出,不列当年支出决算报销。
1963年,在年度终了以后,确定清理期为:县(市)级10天,专署(市)级20天。
各级收入数字,必须由各级财政机关、金库、监交机关或收入机关三方共同核对,
保证三方数字一致。对企业单位的“四项费用”和差额补助单位的拨款,可按照各
级财政部门的拨款数列报支出决算。济南、青岛、淄博三市的房地产税收入,全部
交入金库,列入本年度决算。动用以前年度财政结余和由上级拨款处理遗留问题的
支出,不列入本年度支出决算。
1966年,各地清理小钱柜资金,作为其他收入缴库,列入财政决算;各地区的
四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中间试验费,属通过当地建设银行监督拨款的,按
建设银行数列报决算,未通过建设银行拨款的,按财政部门拨款数编列决算;各学
校师生外出串连预借的人民助学金,不论预借今年或明年的,统一列入暂付款,由
单位列入决算银行支出数;用预算内资金解决的教育经费,列入财政总决算,用农
业税附加收入开支的教育经费,列地方财政附加收支决算。
1967年,山东省不再设立决算清理期,一切财政收支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以
12月31日为截止期,凡属年后补缴上年收入和退补上年亏损以及多拨少拨的款项,
一律到1968年处理。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成立的一些“群众组织”查抄的现款、
外币、金银和物资变价款等,已作收入上缴财政的,仍列作当年决算收入。各地区
的城市房地产税收入和因税制改革增核的该项支出,可在财政决算内增列“用城市
房地产税安排的支出”科目,转列附加经费内统一列支。1969年,按照规定地方垫
款兑付的“农村退赔期票支出”,按实际兑付数编入支出决算,同时,按垫付数增
列“上级补助收入”由省拨款。省安排的集体企业“基本建设”和“四项费用”等,
仍作为财政借款处理,不列报决算。
1970年,省分配各地的“企业流动资金”、“拨补拖拉机站亏损”,各地均在
“地方财政附加收支决算表”中列报。对“群众组织”查抄的现款、外币、金银和
物资变价款等,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不再列收入决算。1971年,对实行经费包干
的单位,年终可按留给部门、单位的包干数编列银行支出数决算。省级单位凡实行
经费限额拨款者,其年终限额结余一律注销。1972年,对未完基本建设投资,一律
不结转下年,下年续建需要的投资,在下年计划中统一安排。1973年的计划生育经
费,对因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而超支部分,列入财政决算,由省拨款解决,增列“上
级补助收入”。
1975年,按规定清理上缴和补交的1975年国家预算收入款项,一律作为1975年
的财政收入列入当年决算,规定收支调整期截至1976年3月10日止。1976年, 设立
20天清理期。1977年,对按规定调整部分职工工资补发的工资数,各级行政、企业、
事业单位一律于年前补发完毕,并按照实际补发数编列决算。各行政、事业单位增
发工资所需经费,年前由省增核支出指标;各企业单位增发工资款,省不另行调减
收入指标。
1979年,在年度终了后设置决算清理期10天。对本年调整职工工资,年前不能
发出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分配的指标统一预留,列入本
年度支出决算;企业单位,由省财政统一退库预留。对新增公社财政人员的经费,
可从建立公社财政的月份起,按规定的人数和开支数,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
他支出”科目编列决算。
1980年,对按规定应上交财政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因不在财政收支包干
范围之内,年终决算应将该项收入如数交省。按照体制划分的收入范围,决算收入
超收和增长分成,以地市为单位计算,按照不同的比例留归地方。省分配农业税减
免指标后,其农业税收入预算低于包干基数的部分,按省核定的补助数,增列“上
级补助收入”。对于1979年落实政策的计划生育超支经费,以“上级补助收入”科
目列入决算。对提高利润留成比例而影响收入的部分,包干基数已包括在内的地市,
不另结算;济南、烟台、临沂、昌潍、泰安、济宁、青岛、淄博,如因提高比例而
增加的留成额,属于支大于收者,应如数列入决算“上级补助收入”处理,对比例
分成的地市按地方分担数额列入决算补助。
1981年,各地、市工商税比上年决算数增长部分,按20%增列“上级补助收入”
。公社财政人员的经费补助,以1980年的决算人数,按每人全年800 元的开支定额
计算增列“上级补助收入”。对年终前来不及审定应补未补工资款项,采取由各级
财政部门统一预留的办法。为了集中资金,解决中央财政困难,由中央财政借用地
方财政款的计算,按照现行“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凡属地方灶内的实际收入,
均应按20%借调。各地、市、县(市)财政总会计,应相应增加一个“中央借用地方
财政款”总帐科目,年终如数从财政结余科目转入本科目。
1982年,对按规定划归中央财政的收入,必须在年前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各地
市按体制规定应上缴省级财政的收入,也必须在年前足额上缴省级财政。对在年终
收支清理和决算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处理,逐项清理,限期上缴。应上缴
中央财政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年终财政决算先按省分配的上缴任务数结算,
欠缴的要扣抵专项拨款,待企业决算编报后,再按实际应缴数进行清算。地方多缴
的,抵顶下年度的分配任务数;地方欠缴的,相应增加下年度的分配任务数。省直
单位欠缴的折旧,从利润留成或有关财政拨款中抵扣。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借款,
按省核定的数额进行结算。县办工业企业年终计算利润“五五”分成,可将实际缴
库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与利润合并计提。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的年终
“预算包干结余”,在决算结转项目中单独反映。
1983年,按规定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年终决算
先按省分配的上缴任务数结算,欠缴的要扣抵专项拨款,地市超额完成省分配全年
征收任务的部分,地市留30%,70%上缴省。1983年第四季度企业调整工资年前来
不及审定、应补未补的工资款项,属于国家计划安排的增加工资的部分,地、市、
县(市)企业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省分配的1983年增资指标统一预留;省级
企业由省财政统一预留。应在财政预算外收支决算中反映的款项,不要在财政预算
内决算中一面作为“调入资金”,一面增列财政总决算支出。对用预算内、外两种
资金合并安排的支出,应按原定预算计划两种资金的比例,分别在财政总决算和财
政预算外资金决算中列报。
1984年,上缴中央财政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年终按企业决算实际应缴数
进行结算,1983年计划上缴数与实际应缴数的差额一并结算。各级财政预留的1983
年第四季度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本年决算都以“缴回上年预留企业调整工资
应补未补数”科目,如数缴回国库。对预付1985年的各项经费,另立帐户办理拨款
和使用,不得列报今年决算。
1985年起,国家财政不再集中“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但1984年各市(地)、各
部门按规定应上缴中央的,年终仍按1984年企业决算实际应缴数进行结算;凡欠交
的,对各市(地)要抵扣各项专款;本年决算要一次结清,不留尾巴。省级1985年由
国家预算拨给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贷款基金,年终均按实际发放贷款数列报财政支
出决算。本年下放各市(地)管理的粮食、物资企业,应该退库拨补的粮食亏损、粮
油价差补贴、市场用煤价差补贴等,均应在年终前退补;应该调库的要在年终前调
整完毕,应该清退交省的资金,要按规定及时清退上缴;应该拨付的粮油超购加价
款也要及时拨付,列入决算。在财务税收大检查中,各市、地、县在本年10月底以
后查出中央企业和9月底查出省级企业应补交入库的所得税、 调节税和上交利润,
可按实际补交入库数额提成10%。各市、地、县财政部门应与被查单位共同上报省
和企业主管部门,并将补交入库数额,全部就地交入中央和省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