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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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财政〗〖建国后〗〖执行〗
1950年,政务院颁发了《关于1949年财政决算及1950年预算编制的指示》和《
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必须
保证收入不得减少,支出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华东区人民政
府所规定的政策和税种、税则、税率努力征收,超过规定征收任务时,由华东区根
据省的开支情况,分配省一部分,以资奖励。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核实人数、核
实开支,节余缴公;无预算不拨款,无计算不审核预算,纠正以临时拨发代替审核
的做法;并随时检查各收支部门,是否按照财政计划执行。各级财政机关为掌握预
算的执行,根据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部门的业务实际情况,于本年12月
30日前,停止签发一般经费及投资支付命令;截至12月31日止,完全停签。
1951年3月,政务院作出《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 要求各级人
民政府既要保证各项收入任务完成,又要依法征收,不得任意增减,不经中央核准,
不得随便增加税目。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切支出,均须依照预算规定执行,不得自行
变更。同年7月,政务院发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各级财政岁入, 遇有短
收情事,应由各该级财政机关审拟抵补办法,或紧缩开支,提出追加追减岁入岁出
预算,层层报中央财政部核呈政务院核定。省级以下岁出总预算科目流用,可依照
预算科目所列的“款”、“项”、“目”。“款”须经各该上级人民政府核准,“
项”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目”须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准。各机关执行分配预算,
遇各科目的经费有剩余时,得转入下月份支用,但以同年度本科目为限。各机关的
分配预算,如在年度中确有修改必要时,需经原定机关核准。各机关追加岁出经费,
应提出追加预算草案,由汇编单位预算机关核转同级财政机关审核,提经各该级人
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在各该级总预算的预备费内动支;如各该级的总预备费不敷开
支时,得转报上级人民政府在其总预备费内核准补助。
1954年,山东省执行政务院《关于编造1954年预算草案的指示》,在预算确立
以后,如因上级人民政府命令使下级预算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时,应由上级人民政
府拨款补助。其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追加的支出与减少的收入,则应自行负责解决。
至于因企业与事业领导关系移转,须连带预算划出划入时,则以各该项企业与事业
原列预算划转。如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或支出必须增加时,也由各该级人民政府
负责调剂解决。遇有重大灾荒,为地方财力所不及时,申请中央予以拨款补助。山
东在执行中又补充规定:预算调剂,除类与类的调剂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外,类内各
款之间的调剂,市和专署可由各市府、专署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县(市)级款与款
的调剂也须经专署批准报省备案;项以下调剂由各县决定。
1955年,山东省根据政务院规定,在预算核定以后,如因中央命令有新的重大
措施,直接使地方预算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时,由中央拨款补助。预算执行半年后,
省地方预算总收入有超过或总支出有结余时,一般由省用以举办能够增加生产、增
加收入的生产事业或地方急需的某些公益事业。其由省政府自行追加的支出和减少
的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或支出必须增加时,均由省自行负责调剂解
决。山东补充规定:支出预算确定后,各地一般不再追加开支,不再出新题目,如
有必要新增经费,必须按批准程序办理。
1957年,山东除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明确规定,在预算确立以后,在预算
之外新办项目,谁出题目谁拿钱;省级下放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算随同下放;
对于因增产节约增加收入、按照政策积极组织征收而收入超过和厉行节约而支出有
余的,实行奖励制度,县、市超收结余均归县、市安排使用,省直各部门超收实行
分成,结余全部归部门。
1963年,山东省委、省人委规定,各地如用超收分成安排支出,必须在下半年
超收确有把握并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才能安排使用,用款次序是首先弥补原预算
内已有项目的不足,然后才能安排新的开支。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切追加预
算,都必须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未经批准者,财政部门一律不准拨款。
1964年,执行国务院《1964年预算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山东地方预算在确
立之后,除实行专案拨款的支出外,其他各项支出,首先用地方总额分成收入解决,
不足时由中央补助。地方安排的预备费主要用来解决原来安排的不足和新发生的一
些支出,在上半年不安排使用。地方上年结余,在限额以内自行安排,用于弥补预
算资金的不足和解决某些急需的开支,不再逐级上报审批,但应在事后将动支情况,
按月汇总财政部备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超收了可以多支,短收了则应少支,地
方负责自行平衡预算。除中央明文规定核减收入、追加支出以外,其他凡不按制度
办事致使预算发生赤字,中央不予补助。1967年,根据中央和省编制委员会下达的
编制情况,对于不足编制的按实有人数分配经费,人员增加时照实补给;对于超编
的,暂时分给半年经费,处理不了时,据实补给。
1971年,山东省对各市、地收入超收仍按比例分成,年终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
全部留给各地自行安排。如果发生短收或超支,由各地自求平衡。企业、事业单位
下放或上划时,相应地调整有关地区的包干数额。1972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山东
在安排地方财政的超收和支出结余时,主要用于发展工农业生产和地方“五小”企
业流动资金,对于当年一次性的行政事业费不足部分,也适当加以补充。在用机动
财力搞基本建设时,要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在人力、物力、财力允许的
范围内,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在安排新的开支时,注意掌握留有余地,防止“满
收满支”把机动财力全部花完。
1978年,山东省试行“增收分成”的体制。按照规定,当年收入任务如完不成
时,短收的部分,各地要按支出占收入的比例,承担短收的份额,相应减少支出,
或少安排机动财力来平衡预算。各地机动财力,主要用于支援工农业生产发展,企
业填平补齐及必须安排的支出预算缺口。用机动财力安排基本建设投资时,必须纳
入国家计划。
1980年,山东在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后,对企业隶属关
系发生变化、财政投资的大中型企业投产(包括扩建)、开征新的税种等情况引起的
收支变化,相应调整分成比例和补助定额,或采取不变动分成比例和补助定额,而
由省和地市单独结算。对由于其他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
税率和减免税收等引起的收支变化,除有专门规定者外,都不再调整比例和补助定
额。地市遇到特大自然灾害,由省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助。各地市在预算执行中遇
到的一些临时性特殊开支,应从当年增加的收入和递增补助额以及包干基数中分给
的体制分成和预备费中解决。
1981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企业、事业上划下划的收支,采取不同的处理
方法。其中对电力工业企业相应调整各有关地、市的收入基数。对完成收入任务有
困难的地、市,按照“分灶吃饭”的原则,相应压缩支出,自求收支平衡。1982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上划、下划事项以及制度办法改变等,按照有关规定,在
年终决算时单独结算。
1984年,在预算确定后,由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
关规定精神,结合山东情况规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交
库,参与总额分成;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按企业所属关系,分别交库;上划
中央管理的企业收入,地方分成20%,作地方收入交库并参与总额分成。
1985年,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相
应调整市地的分成比例、上解和补助数额,或单独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
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的变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
一律不再调整地方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省级各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和省
财政厅同意,均不得对市地自行下达减收增支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