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国后的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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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盐税〗〖工商〗〖税收〗〖种类〗〖征收〗〖标准〗〖范围〗
    〖减免〗〖税率〗〖税额〗
  建国初,山东仍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办法征收盐税。1949年11月,调整盐税
税额,内销盐税每担征收1.65元,渔用盐按内销盐税额减半征收,出口盐每担征税
0.50元。1950年1月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在税收方面,
为照顾财政需要,提高税额,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食用海盐每担征小
米100斤,为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
率30%征收。为保证财政收入,盐税按指定地区的粮价,随时调整。同年3月,海
盐税额每担按当地主粮100斤折合人民币13.50元征收。
  提高盐税税额后,销盐减少,盐税收入完不成计划,而无税土盐充斥市场,食
盐走私偷税严重,还出现了抢盐现象。为减轻人民负担,以有效办法取缔私盐,
1950年6月1日起,食盐税额减半征收,海盐每担征税7元,渔盐按食盐税额30%计
征,土盐、膏盐按食盐税额60%计征。调低税额后,各地食盐销售和盐税收入明显
增加,同年6~9月份完成盐税收入计划的478.92%。
  1950年12月,按财政部规定对电解食盐工厂、盐酸工厂、纯碱工厂、芒硝工厂、
药用盐工厂用盐以及其他以盐为原料或主要材料的工厂用盐,经盐务机关审核许可
者,免征盐税。牧场、肥料制造厂的饲畜用盐、选种用盐和肥料用盐,免征盐税。
渔盐向当地盐务机关申请,发给购盐执照及购盐折凭以减税购盐。
  1955年8月,对酸碱、冶金、油脂肥皂、制革、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
医药八类工业用盐免税。1961年7月1日起,对该八类工业用盐采取列举产品名称免
税办法。
  1956年5月,对国营农场、牧场和集体农村、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选种、饲畜
用盐,按当地食盐税率40%征税。
  1957年6月,淡水渔盐与海水渔盐同样减税,扩大了减税范围。
  1958年7月1日,按照财政部、轻工业部规定,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税务机关办
理。
  1959年12月15日起,食盐税额每吨调为159元;1960年9月1日起,农牧业用盐
每吨调为55.80元,渔业用盐每吨调为29元,渔乏盐税额每吨定为42元。
  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盐税并入工商税内成为一个税目,但仍按原办法征收
管理。
  1978年,从盐税收入中提取1%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与发展盐
业生产有关的必要开支。同年11月1日起,山东省调运给以下6省的食盐,每吨减征
税额为:四川省12.60元,云南省25.30元,湖南省13.60元,湖北省10元,江西省
18元,浙江省1.60元。1979年11月1日起,集体盐场食盐税额每吨调减为150元,再
制盐(食盐)每吨税额调减为154元。1980年10月1日,食盐税额按实征数每吨减12元,
所减税额按期汇交山东省盐业公司,用于拨补全省4个港站原盐运销单位的降价亏
损补贴。是年盐税提成改为3%。
  1984年10月1日,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划出仍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国营盐场的
海盐每吨税额改为154元,集体盐场的海盐改为150元,精制盐和粉洗盐每吨税额均
改为154元。工业用盐改为列举产品名称减税,并缩小了减免税范围,酸碱工业和
制革工业所用海盐,每吨减按15.40元征税,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所用海盐,每吨
减按77元征税。同年12月精制盐、粉洗盐提高出场(厂)价,同时对精制盐每吨减税
24元,粉洗盐每吨减税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