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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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建国后〗〖划分〗
1985年,中央对省的财政体制,在“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基础
上,实行“总额分成”。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后设置的税种,财政收入划分为中
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3类; 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
分,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
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等,由中央财政专案拨
款,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范围。除了中央的固定收入外,把地方的固定收入和
中央、地方的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预算支出挂钩,确定总额分成比例,山东
省为59%。
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省级所属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包干
企业的收入;省级经营的外贸企业亏损、粮食企业亏损;原由省级预算拨补的各项
差价补贴;各银行省行、省保险公司及其系统所属单位的营业税;其他收入;石油
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30
%部分,石油资源税的70%部分。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市、地、县所属国营企
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市地包干企业收入,市、地、县经营的粮食、供销、
外贸企业亏损;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其他收入。省和市地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 只含
民航、邮电部门交纳的部分);资源税(其中石油资源税为30%部分);建筑税; 盐
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个人所得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不含
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
省级财政支出包括:省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
项费用;支农事业费的中的特大抗旱、防汛经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民兵事业费;
抗震加固补助费;省级直属部门的有关经费等。市、地财政支出包括:支援农村合
作生产组织资金、小型农田水利、防汛岁修经费(以上三项扣除省安排部分)以及农
林水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农机部门简易建筑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文教卫生科
学事业费;抚恤和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各市、地按照规定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后,凡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
定额上解省;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小于支出的,从省和市地财政共享收入中确定一
个分成比例,留给市地;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和省与市地财政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市地,
还不足以抵拨其支出的,由省定额补助。收入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定额,一定五
年不变,市地多收入可多支出,少收入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根据各市、地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财政体制。济南、青岛、潍坊、
烟台、枣庄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财政体制。即在总额分成的基础上,
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另加增长分档分成。总额分成比例济南为18.2%、青岛为11.
7%、潍坊为30.2%、烟台为44.9%、枣庄为45%。 增长分档分成的比例:济南、
青岛,其收入增长幅度在8%以内的,增长分成10%;增长幅度在8~15%的,增长
分成20%(后对青岛又调为25%)。潍坊、烟台、枣庄,其收入增长幅度在8 %以内
的,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增长幅度8~15%的,增长分成10%。 各市增长幅度在
15%以上的,在保证上交中央分成收入后,全部留给市。
淄博、 东营两市实行“定额上交加比例递增”的体制。 定额上交数额为淄博
15332万元、东营5152万元,并每年递增8%包干上交。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8 %以
上部分,在保证上交中央分成收入之后,全部留给市,次年计算上交数额时,按上
年实际上交数递增8%。
济宁、泰安实行“收入倒四、六分成(即市、地留60%,上交40%),不足支出
部分定额补助”的体制。济宁定额补助的数额为3552万元,泰安为3773万元。
临沂、德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总额分成“的体制,总额留成的比例,
临沂是84.1%,德州是80.1%。
菏泽、惠民地区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的
体制,定额补助菏泽4890万元,惠民2046万元。
聊城地区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的体制。收入比上年增长
幅度5%以上的部分,在保证上交中央分成收入后,全留给地区,每年定额补助16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