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3&rec=351&run=13

〖1958〗〖财政〗〖管理〗〖建国后〗〖体制〗〖收入〗〖划分〗
1958年起,将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为三种:一是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原有地方企
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
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即将
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其利润的20%分
给企业所在省,作为地方收入;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
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六项,这些收入主要留给县(市)。省财政正
常年度支出,首先用固定收入解决,不足时由企业分成收入解决,再不足时即用调
剂收入来补充。
省对各县、市(包括专署辖市)均采取划给一定收入,解决正常支出,收支两包
干的办法。划给县、市的收入,一般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县、市地方固定收入,包
括县市所属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收入及事业收入,7种地方税收(即印花税、利
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
及其他杂项收入。二是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
商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这些收入以县(市)为单位分别确定不同的调剂分成
比例。三是国营、公私合营商业(包括服务业)分成收入,其分成比例:中央80%,
分给山东20%,这20%由省、县(市)实行分成。以上第一种收入全部划归各县、市,
如果第一种收入解决本县、市正常支出还有多余者,余数应划分一定的比例解省;
如果不足者,差数从第二种收入中划给一定的分成数目弥补;如果第一、二种收入
仍不能够解决本县、市正常支出者,缺数由第三种收入中划给一定分成数目弥补。
如果三种收入合计仍不能解决本县、市正常支出时,缺数由省拨款补助。
各县、市的地方财政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临时重大灾荒的救济、复堤、堵口
以及大规模移民垦荒等几项特殊开支,由省按年或根据临时需要另行拨付专款,企
业新增流动资金的70%由省拨款或由银行贷款解决,其他正常支出( 包括企业新增
流动资金的30%)均从划给的县、市地方收入中解决。乡(镇)的地方正常支出, 按
年由县(市)核定预算,并划给一定收入,收支包干;按季分月由县(市)拨款,年度
预算不得突破,年终结余归乡(镇)。对乡(镇)经营的收入,按年订计划,采取超收
提奖的办法。
1958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盐税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原属中央的国营和
合营企业、事业,1958年的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工商税、农业税、地方企业事业
收入与其他收入,均自1958年起全部列入各地预算,按其正常支出占收入的综合比
例实行分成。不再划分地方固定收入、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总额分成的办法:收
入大于正常支出者,多余部分上缴中央和省;收入小于正常支出者,不足部分由省
拨款补助。各地收支分成基数的确定,对各专、县(市)按省分配的1958年预算指标
数计算,对青岛、济南、烟台、淄博、潍坊5市按省核定的1957年预算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