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53年至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分级管理”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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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划分〗〖1953-1957〗
1953年,国家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财政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取
消了大行政区一级财政,建立了县(市)一级财政,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
体制。大行政区的支出由大行政区财政部门审核汇编报送中央财政部,列入中央预
算内,专署级的预算列入省预算内,区、乡(村)镇的支出,列入县(市)总预算内,
为县(市)的单位预算,由县(市)统筹。乡(村)镇原工商业税、城市房地产税的附加,
及一切未经法令规定的自行摊派等,一律停止征收。
财政收入的划分,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有农业税、工商所得税、货物税、关
税、盐税、烟酒专卖收入、中央及大行政区征收的工商营业税、信贷保险收入等;
属于省预算收入的,有工商营业税(包括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利息所得税、印
花税、牧业税、土地证照费等;属于县预算收入的,有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
产税、契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般使用牌照税等;属于市(包括大行政区直辖市、
省辖市、专署辖市)预算收入的,有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 城市
房地产税、契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公用事业附加等。由中央及
大行政区、省、县分别管理的国营企业利润与折旧,各级的行政、事业、公产、其
他收入、上年结余等,按隶属关系分别划为各级预算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及
在各大行政区直辖市征收的工商营业税(包括临商税、摊贩业税),均为中央预算中
用于调剂地方的收入,省地方预算收入不敷支出时,中央以上项税收调剂。调剂办
法,采用比例分成制,但以补足其预算不敷部分为限。省所属各县(市)预算收入不
敷支出时,以省的工商营业税分成调剂或另行拨款补足。
1954年,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中央调剂收入三大类。属于省的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
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事
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划留山东省的是农业
税35%、工商营业税40%、工商所得税40%,属于中央调剂收入的为商品流通税和
货物税,划给山东的分成比例为24%。划给山东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与固定收入,
约占全省总支出的80.98%。按照收支划分,省的财政支出, 首先用固定收入和固
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其不足部分再由中央划给的调剂收入弥补。省与县的划分,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地方税地方性收入划给县市,其不足部分在农业税、营业
税两项中予以调剂。
1955年后,财政体制虽然每年都有一些变化,但大体是相同的,总的来说是在
保证国家集中主要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