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革命根据地的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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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地〗〖盐税〗〖工商〗〖税收〗〖种类〗〖建国前〗
    〖税率〗〖税额〗〖征收〗〖标准〗〖范围〗〖办法〗
  山东革命根据地沿海各地政权建立初期,多沿民国旧制征收盐税。1940年12月
公布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每百斤食盐征出场税法币1元,由根据地运
往敌占区者,每百斤征出口税法币1.50元。1941年9月修正颁发的税收暂行条例规
定,食盐每百斤征法币3元,渔盐酌减,由敌占区运来根据地者,每百斤征收入境
税法币1元。1943年9月,滨海区实行食盐专卖,以后推广至鲁中、鲁南等地。1946
年4月,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产销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食盐从量征税,
每百斤征收北币30元。同年9月,省政府命令自当年10月5日起,食盐每担征税北币
100元。1947年1月省政府又命令,自当年2月1日起食盐税每担调为北币200元。同
年3月省政府又命令,自当年4月1日起食盐税每担调为北币500元。同年12月,山东
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决议》规定,取消食盐专卖,并指出:为扩大原盐运销,
保护与组织运输,调剂市场,充裕财政,对食盐按场价征税100%,除出场税外,
一切差额出口税取消;内地运销自由,出口地由盐店统购统销。1948年3月,省政
府公布《山东省食盐运销及征税暂行章则》规定,盐税就场销价征150%,为简便
手续,可按月核定场销价。同年5月,山东省工商总局命令:滨海食盐质量不好,
销路困难,食盐出场税率降为100%。同年9月省政府命令,羊角沟盐区每斤食盐征
税北币100元,寿光、广北及黄河以北各盐区,每斤征税80元。同年11月,省政府
训令,设立省盐务局,归省财政厅直接领导,全省盐务行政、盐税征收等,统由山
东省盐务局管理。1949年1月1日,山东省盐务局正式成立。同年3月,省政府公布
盐税税率,每斤盐税按半斤细粮折价征收,对小盐场税额并予适当减低,以资照顾。
同年6月省政府决定,全省各盐区实行统一税率,每担食盐征税旧人民币500元,渔
盐减半征收,工业盐免税。同年7月因盐价上涨,省政府决定食盐税额从7月10日调
为每担旧人民币1000元,自8月5日又调为3000元。胶东区征收盐税折北币数为:
1939年4.8万元,1940年9.1万元,1941年60.2万元,1942年202万元。1944~1946
年各地征收盐税统计如下表:

  1944~1946年山东根据地盐税征收统计表

    〖1944-1946〗〖根据地〗〖盐税〗〖征收〗〖统计表〗〖建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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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4│单位:北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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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胶东区│渤海区│鲁中区│鲁南区│滨海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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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239  │136  │   │   │1165 │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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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389  │194  │   │   │1973 │2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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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   │737  │46  │11051 │1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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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628  │330  │737  │46  │14189 │1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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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年上半年征收盐税数(北币):鲁中区1077万元,鲁南区3209万元,滨海区
56055万元。1949年全省征收盐税旧人民币288.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