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0年至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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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财政〗〖体制〗〖管理〗〖收入〗〖1950-1952〗
建国初期,为了扭转财政经济十分困难的局面,财政管理权限和财力都集中在
中央。一切财政收支项目、收支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等均由
中央统一制定;公粮、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国营企业收入、公债收入
等,均属中央财政收入。山东地方财政收入只有少数地方附加及其他零星收入,各
级地方财政支出均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乡村各项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在不
超过国家公粮15%的范围内,随国家公粮征收地方附加公粮解决;市政建设、小学
教育、文化卫生、郊区行政教育等费,由征收城市政教事业费解决。
1951年,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山东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三部分:
(一)固定收入,有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省公营企业
收入、其他收入等;(二)比例留成收入,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分成比例均为中央70%,省级30%;(三)农业税超收部分,中央
与省对半分成。财政支出按照隶属关系和业务范围划分,省级支出共设经济建设支
出、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党派团体补助支出4类18项。 省级财政收支,
每年由中央核定一次,其支出首先用省固定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比例留成收入抵
补。
1952年,对财政收入的划分又作了调整。农业税、土地证照费收入,划为中央、
华东区、省的比例留解收入;契税、交易税划为省级财政收入;烟酒专卖利润,除
制造利润为中央财政收入外,专卖利润省留成20%,上解华东区20%,上解中央60
%;税收没罚收入,除关税、盐税的没罚收入列为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他各税的没
罚收入,按照各税比例分别核计一律列为省地方财政收入;中央委托大区或省管理
的国营企业的利润,按10%留大区或省财政,90%上解中央财政;盐业利润按30%
留大区财政,70%上解中央财政;属省地方的行政司法规费收入,列入省级预算。
1951年到1952年期间,虽然在财政分级上实行了三级制,划分出省一级财政,
但是省级财政的财权和财力仍然很小。财权和财力主要集中在中央,划归省级的收
入只抵充原来的中央拨款,地方机动财力依然有限,基本上还是统收统支的办法,
但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向分级管理的体制过渡。